车辆搭乘协议书_车辆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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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搭乘协议书
甲方(车 主): 乙方(搭乘人):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善意搭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搭乘原由
乙方搭乘甲方车辆主要为解决2009年国庆假期期间(2009年9月30零时日至2009年10月10日零时)北京至沂水往返之需要,中间经由东营逗留一天.二、甲方陈述与保证
1、所驾车辆符合上路条件。
2、甲方可本人或委托车上其他人员驾驶车辆,所有驾驶人拥有驾驶资格。
3、甲方在驾驶过程中对自身及乘客人身安全尽合理提示义务。
4、驾驶人没有在身体不适或酒后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5、未收取乙方费用。
三、乙方陈述与保证
1、自愿搭乘甲方车辆、委托驾驶人帮助自己完成路途活动过程。
2、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干扰驾驶人驾驶车辆并有权利和义务提示驾驶人适时休息、不得酒后驾车等。
3、非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或者驾驶人索取赔偿、补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非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乙方伤亡的,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或者驾驶人索取赔偿、补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除按规定向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索赔外, 甲、乙双方 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其余未尽事宜。
5、乙方保证在行驶途中正确使用安全带,如果拒绝使用安全带,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乙方搭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声明无身孕或其他不适宜乘车的疾病如心脏病等。
7、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暴风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失效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零时。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是说,对于人身伤害,无论驾驶员是否有过错,即使双方约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受害人仍可依法获得赔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从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但对于财产损失,如果驾驶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双方约定免责的有效,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