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协议书_冠豪贵金属客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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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2012)7034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编号: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第一条总则
1.1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指甲方代理乙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本协议所称贵金属指金交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金属。
1.2 本业务包括代理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业务”)和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延期业务”),现货业务和延期业务分别采用全额交易和保证金交易的形式。
1.3 乙方已全面知悉农业银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和贵金属延期业务的性质,充分了解在金交所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买入(卖出)无法成交,充分了解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回。
1.4 农业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不承诺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1.5 本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农业银行不承诺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1.6 乙方保证本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
1.7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业务的交易规则以金交所不时发布及更新的规则为准。
第二条签约、解约和账户换卡
2.1 签约时,甲方根据乙方情况选择相应的客户级别后向金交所申请开立个 1
人客户黄金交易账户和黄金交易编码。若乙方已在其他银行开立黄金交易账户,签约前须与原代理银行解除代理关系,并提供黄金交易编码。乙方自签约成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方能进行交易。
2.2 乙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
2.3 乙方申请账户换卡时,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完成后到当日换卡之前不得发生出入金交易,新借记卡与原借记卡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必须一致,且新借记卡与原借记卡应属于农业银行的同一个一级分行。
2.4 解约前,乙方应清空交易账户下所有持仓和库存(包括当月库存积数)并结清与金交所和甲方的全部费用及欠款,且当天无委托、出入金和成交记录。若因当月在金交所产生库存积数而无法解约的,乙方应于当月26日之后提出解约申请。
第三条交易
3.1 乙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并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同意交易指令以甲方系统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3.2 交易指令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该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由甲方系统自动撤销。
3.3 乙方可在交易时间内(不包括延期业务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对该交易日的交易指令发出撤单指令。若交易未成交或部分成交,则撤回未成交部分;若交易已全部成交,则撤单指令无效。
3.4 乙方可自行设定某合约的某个买卖方向的触发价格、委托价格、数量和交易有效期等条件,条件一经成就,合约按约定条件进行交易。
3.5 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本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约定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密码等遗忘或被盗,应及时采取挂失等补救措施。
3.6 乙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的,应自成交日(含)起三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四条资金与实物交割
4.1 乙方在办理延期业务合约开仓或现货买入时,其保证金应满足甲方和金
交所对交易资金的要求;乙方在平仓延期业务合约或卖出现货时,须有足够持仓合约或库存;乙方进行延期业务合约交割或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额保证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4.2 乙方买入现货或交割收入现货后,可选择是否提货。申请提货的,在金交所确认其申请成功后,乙方应在金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提货,否则提货单作废;乙方也可在金交所规定的最后提货日前撤销提货申请。提货单作废或提货申请撤销后,乙方仍应按金交所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4.3 乙方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冻结相应金额的提货保证金。
4.4 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均为金交所的标准金。金交所不对乙方在交易所的黄金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实物黄金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也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内交易。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在金交所规定时间内向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否则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第五条交易账户管理
5.1 乙方应掌握交易账户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和保证金的动态变化。
5.2 在延期业务中,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应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乙方应在甲方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后的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补足交易保证金。
5.3 交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不能开新仓或买入现货,只能平仓或卖出现货,并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全额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强行平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直至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强行平仓后,乙方资金仍不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从乙方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资金直至满足甲方要求,并保留采取其他追偿方式的权利。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乙方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之日起计算。
5.4 甲方有权根据强行平仓执行时的市场情况选择平仓价位、平仓合约及平仓数量。乙方不得以甲方执行强行平仓时未能选择对其最佳的平仓价位、平仓合约或平仓数量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5.5 因贵金属市场出现异常等导致甲方对乙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甲方根据金交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5.6 乙方自行决定延期业务的交割申报。在申报收货前,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在申报交货前,乙方在交易所仓库中有足额现货库存。
5.7 在交、收申报数量不等时,乙方可进行中立仓申报,获得与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的反向合约,甲方冻结生成相应持仓所需的保证金。
5.8 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乙方应支付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5.9 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可用余额不足以划转第5.8条约定的各项资金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划转和划转顺序,不划转或部分划转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资金按万分之五/日计收违约金。
第六条费用支付
6.1 乙方同意按甲方交易系统内公告的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交易费用及市场变化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
6.2 乙方应自行承担其向金交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以及乙方的税项等各项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向甲方支付的资金划拨、短信通知等费用,且此等费用不包含在第6.1条约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内。
第七条责任承担
7.1 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金交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造成乙方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7.2 由于以下情形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
(2)互联网黑客攻击、非法登陆;
(3)其他甲方没有过错的情形。
7.3 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的,甲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乙方追偿错价款项。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金交所规则的调整,或遇有不可抗力,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