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质量保证协议_海信oem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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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第一条 总则
1.供需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
2.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任何一方违背协议而发生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协议的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第二条 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
(1)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满足行业标准,或根据需方要求双方协商制定的标准或规范;
(2)供方应对出厂的产品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a.合格证 b.检测报告
c.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3)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歧议时,解释权属需方品质部。
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在需要改变产品时,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新增产品及生产工艺等更改时,供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2)供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3)供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资料,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送货。如供方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需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供方应予积极协助。如果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无法达到需方技术要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停止委外加工。3.入厂检验
a.需方品质部将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出具《品质问题处理单》,需方须对不合格品作原因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在生产中加以改进,确保同类不合格不再重复发生。
b.经检验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批次,需方以电话通知供方,并提供品质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按检验标准规定进行全检或抽检)或质量反馈信息单(《品质问题处理单》)等书面文件给供方,供方应该1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需方有权整批退货,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合格品补足物料,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供方应该以不低于该批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交纳滞纳金,如需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批作为让步接收处理时,可通知供方将此批按降级处理,并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1%-5%。c.若供方提供物料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批次合格质量水平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无任何充分理由二次以上拖延供货,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终止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d.如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的成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质量处理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按国家质量法规处理。4.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1)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供方的产品质量原因不能使用时,产品退回供方,供方将合格的产品以物流方式发送至需方指定地点。(2)质量赔偿的申诉
需方通过采购部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后,如有异议,供方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品品质部申诉或7日内前来需方公司确认,否则视同默认。
需方品质部收到供方的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并在7日内出具分析结果,同时通过采购部书面通知供方。
如供方仍有异议,可先与需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在双方协商后5日内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条 需方质量责任
1.采购文件:需方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及检验标准、图纸、技术更改通知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双方检验标准比对的便利条件。2.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样件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3.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而又未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根据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4.处罚: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
5.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6.信息披露:需方不得披露知悉的供方及与供方合作的分供方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第四条 供方的供货责任
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2.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供方不能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点而额外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同意。
3.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4.交货及需方退费用:供方负责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发货费用采用到付形式; 供方应承担因产品不合格而被退货的物流费用,并承担风险。
5.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6.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停止供应某产品,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7.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8.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2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起10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供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等引发需方质量损失时,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需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
2.供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物料的全部货款,并代供方做出相应处理,供方无权过问。3.进货在需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供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需方过程费用;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需方直接经济损失合部由供方承担。4.因供方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5.在供需双方确认完的订单,需方按规定日期一个月内不提货情况,按需方违约处理,需方应补交全冲部货款,并对订购货物提出处理意见。6.非产品质量问题,需方退货,供方有权拒收。第六条 其他补充条款
1.当供、需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2.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