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协议(新)_农行公务卡协议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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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服务协议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为了减少现金流通、提高结算效率,提供安全、准确、方便、快捷的财务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务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预算单位是指列入柳州市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公务卡是指由甲方向预算单位在职员工发行的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账户个人贷记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三)持卡人是指乙方在编、在册且经乙方批准的并经甲方同意发给公务卡而成为公务卡使用人的乙方正式员工。

(四)公务卡支持模块是指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配合柳州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开发的、用于公务卡项目财务报销的功能组。公务卡支持模块是甲方公务卡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申请为其在编、在册且经乙方批准的正式员工办理公务卡,甲方为乙方符合办卡条件的员工办理公务卡,乙方员工即成为公务卡持卡人。

(二)公务卡的发行办法、使用规则应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甲方总行制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三)公务卡基本金融功能:

1.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信用消费,甲方所发行的贷记卡可享受最短 25天、最长 56 天免息还款期(取现、转账除外);

2.人民币存款实时到账;

3.提供账户余额变动的短信提醒服务; 4.24小时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 5.挂失零风险;

6.刷卡累积的消费积分可兑换礼品; 7.水、电、物业等公用事业费支付等。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并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和落实。当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项目正常进行的变更情形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3.为乙方员工提供优惠、便捷的办卡服务,提供公务卡申请表及辅助业务资料,指导和培训乙方员工正确提供申请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使用、挂失、销户等方面的产品售后服务。

4.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甲方有权对乙方申领公务卡的员工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发卡及给予信用额度,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信用额度的决定,但初始信用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的上限。

5.对公务卡提供以下优惠折扣和服务:(1)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

(2)本地本行存取款(或本地溢缴款取现)、境内异地本行存款、境内消费免手续费;

(3)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以及重臵密码费用;

(4)持卡人定制卡内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后,乙方将免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持卡人账户余额变动情况;(5)对持卡人申请临时调高透支额度的,应在符合甲方总行有关规定前提条件下积极办理。

(6)其他甲方发行的一般贷记卡享有的优惠折扣及服务。

6.除免收年费等本协议规定的优惠费用外,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银行信用卡章程向公务卡持卡人收取其他费用。

7.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模块,提供给乙方查询使用,及时、准确为乙方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实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8.通过公务卡支持模块为乙方提供财务报销的资金清算, 收到乙方开具的授权支付凭证及还款明细汇总表后,应于当日内将资金划入公务卡账户,实现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的还款。

9.甲方应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若乙方持卡人没有按规定归还欠款,甲方将按程序进行催收。

10.对乙方财务部门及持卡人开展报销流程和用卡方面的宣传培训,指导乙方正确进行公务卡的报销和使用。

11.按照公务卡项目协议和领用合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未经甲方授权同意,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有关公务消费信息。

12.为乙方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的查账及定期对账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自己是依法设立的市级财政预算单位,依法有权履行本协议。2.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协议的各项工作。当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项目正常进行的变更情形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协助为本单位在职员工申办甲方的公务卡,并指定该卡作为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结算工具。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含全部申办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前职务等信息的《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的纸质版和内容与之相一致的电子版文档,并在纸质版上加盖乙方公章、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申办员工填写完整的公务卡申请表、申办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审核上述所有资料的真实性。

6.乙方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销户等手续。有其他原因导致现有工作人员所持公务卡信息变动时,也应及时通知甲方。

7.若乙方的公务卡持卡员工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调离乙方、提出辞职、被乙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等情形),乙方须最迟于持卡人离职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持卡人后,向甲方书面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8.乙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其办卡员工,督促其员工持卡人认真遵守公务卡章程、领用合约、公务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9.若乙方员工的公务卡办理挂失业务被系统自动扣收手续费后,可由乙方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的证明,注明挂失的公务卡卡号、持卡人姓名、挂失时间、挂失费用,提供给甲方发卡机构冲销挂失手续费。

10.若乙方员工的公务卡密码忘记后办理密码重臵业务,被系统自动扣收手续费后,可由乙方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的证明,注明进行密码重臵的公务卡卡号、持卡人姓名、密码重臵时间、密码重臵费用,提供给甲方发卡机构冲销手续费。

11.乙方需要进行公务卡的报销时,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打印授权支付凭证及还款明细汇总表,加盖预留印鉴后递交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报销款项的清算。乙方授权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授权支付凭证、还款明细汇总表从乙方零余额账户中扣除资金,用以归还乙方指定公务卡的公务支出款项。并应保证授权支付凭证及还款明细汇总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制定公务卡管理的相关办法,避免与持卡人之间就支出性质发生纠纷,从而影响甲方债权的实现。

13.乙方应指定相对固定的财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支持模块,并制定与使用系统有关的规章制度,防止违规使用。

14.乙方不得在规定的财务报销业务以外,主动使用公务卡支持模块查询任何持卡人的任何信息,更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泄露持卡人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持卡人投诉、索赔等一切损失或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一般条款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二)本协议原则上长期有效。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该方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甲乙双方合作中的其他事宜,依照《柳州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财政局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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