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购供应链服务协议DSC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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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服务协议

编号:『 』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8 日在【 】签订。

甲方(委托方): 地 址:

乙方(受托方): 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地 址: 新界沙田小沥源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27楼06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代理采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下述第二条规定的代理采购建立代理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采购代理行为,从甲方供货商(以下称“供货商”)处采购2.1款所述货物,并提供前述货物之物流服务。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采购代理

2.1 货物:乙方代理甲方在香港采购。2.2 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香港采购委托单》,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之货物以《香港采购委托单》为准。甲方就本协议及《香港采购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人的义务。2.3 乙方根据本协议及《香港采购委托单》,在认可的货值范围内(由甲方驗收貨物后,確定收貨數量及金額)付款給供應商。甲方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的买方的全部义务。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 3.1 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香港采购委托单》,《香港采购委托单》自发出起不可更改、不可撤销,传真件有效。甲方保证委托采购货物之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2如供货商延迟交货,乙方按甲方指示,已經付款給供應商,不論任何情況下,包供應商延遲交貨,無交貨,產品質量及數量的問題及所有已收貨的一切問題,都由甲方承擔且甲方應按乙方付款給供應商的日期,按時支付給乙方,包括代理費及貨款。3.3除本协议第五条5.4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方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3.4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对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3.5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统称“供应链服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服务分包给其它第三方。

第四条 采购合同价款、代理费及其支付和结算

4.1采购合同价款及具体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香港采购委托单》确认。《香港采购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2 甲方就乙方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所支付的代理费为货物采购价的 3.8 %,即:代理费=《香港采购委托单》中的货物采购港幣或美金总价款× 3.8 %,代理费仅包括乙方代理甲方采购货物的资金占用费、服务费。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4.3 采购合同签订后,甲方及其指定收货方应按具体采购合同执行进度将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价款、代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如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4.3.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收到甲方付款的书面通知,经乙方书面确认后,与其指定境外供应商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代甲方向其指定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在乙方向甲方指定供应商付款之日起60天内,甲方无条件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货款、运输费、装卸费、仓租费、商检费、代理费等)4.3.2若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将自超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款项的0.1%/天向甲方加收滞纳金。

4.4 代理费及货款均以港幣或美金为结算币种,其他款项,如有产生,则以实际币种为结算币种,不涉及币种折算。

第五条 货物交付、验收以及风险承担 5.1 货物从甲方指定的境外供应商运抵甲方香港货仓,由甲方验收,甲方应当然后再由乙方監管。5.2 甲方驗收后貨物不論任何情況下,因產品質量及數量的問題及所有已收貨的一切問題,都由甲方承擔且甲方應在乙方向供应商付款之日起60日内将所有款项支付給乙方,包括代理費及貨款。

5.3所有由供應商送貨至甲方倉庫的货物,甲方應該購買保險,如發生任何事故造成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且甲方不得因此拒绝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款。第六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以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提供给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或义务的,应当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与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向供应商付款后 日内货物未送至甲方仓库的,甲方仍应在乙方向供应商付款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支付包括货款、代理费等所有应付款项。

7.2 甲方未按照4.2、4.3、7.1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的,逾期超过10日,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有权处臵存放于甲方仓库的本协议项下产品,处臵产品后尚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然承担向乙方付款的义务。7.3 如因甲方供应商引发之争议,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如甲方供应商诉讼或仲裁涉及乙方的,乙方的所有支出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争议的解决

7.1 就属于境外供货方责任的短重及/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尽力协助代表甲方向境外供货方提出索赔,并会督促境外供货方尽速理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或者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充分补偿。7.2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3 如因非乙方原因,境外供货方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乙方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或者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充分补偿。

7.4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乙方根据本协议与甲方指定供货商签署《采购合同》后,除乙方和供货商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更改《采购合同》的内容。8.2 甲方确认(地址)

乙方确认(地址)

为邮寄送达书面函件的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应书面告知对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按照约定的地址邮寄相关文件、文书后,由于地址发生的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导致文件、文书未能被对方实际接收的,文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8.3 甲乙双方同意设立专用电子邮箱进行业务往来,各方对自己专用邮箱的安全保密性负责,sam@dsc.hk 系甲方的专用邮箱,xin2.yuan@eascs.com 系乙方的专用邮箱。甲、乙方可以通过上述专用邮箱进行商务往来,包括委托确认单的确认、有关文书送达、协议履行沟通等等事务,以上电子邮箱所发出的所有邮件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8.4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2 年 5 月 8 日至 2013 年 5 月 8 日,为期 壹 年。本协议到期前,如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_壹 年。

8.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8.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加盖双方有效印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DSC Holdings Limited

乙方: 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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