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_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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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工程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柳林县 镇(乡)村林地 亩,为保证林地面积不因临时使用而减少,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保证在临时使用林地期(2年)满后,将临时使用的 亩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要求:彻底清理建筑垃圾、现场平整并覆盖土层0.5米以上。
二、使用期满甲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明。
三、如甲方到期后,交付林权单位的临时用地未达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乙方则开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恢复,直至符合林业生产条件。
四、临时使用林地起始日期以林业部门开具的许可证决定日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林业局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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