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铺镇人民调解协议1.doc工伤赔偿(优秀)_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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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铺镇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安草民纠字[2009]第47号
当事人:
甲方:叶正友,男,汉族,23岁,农民,住址:云南省会泽县矿山镇弯子头村小组。身份证号码:***135 乙方:安宁裕盛强拉丝制钉厂(法定代表人:马元龙)
委托代表人:曾良克,男,汉族,38岁,职务:车间主任,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镇珍泉村150号。身份证号***319。
纠纷简要概况:甲方叶正友系安宁裕盛强拉丝制钉厂的工作人员,2009年5月31日,在上班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右手中指顶尖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现伤者伤情已好,经伤者叶正友再三要求公司做一次性处理,并于2009年8月4日向草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在草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以下补偿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此款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甲方因此事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以上补偿为乙方对甲方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签定之日起,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以后的一切相关费用,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自订立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五、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甲方收到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再向乙方索取或索要任何费用,并且自愿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
以上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应自觉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执二份,草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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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甲方: 当事人乙方:
调解员:周友学
武云吉
草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09年8月4日
《草铺镇人民调解协议1.doc工伤赔偿(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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