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协议_火工品管理方案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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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以及煤矿和项目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各生产工队需要领用火工品时,必须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领用单据,持爆破员证卡按时到炸药库领取,并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二、领取火工品时,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生产管理部门核准数量,下班时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退库;

三、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爆破前后必须按要求悬挂和拆除“正在放炮”标示牌,并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四、作业时雷管和炸药必须按规定保管和存放,不得随意摆放或致丢失,放炮后必须认真清理哑管,确保哑管或炸药不出井口;

五、任何人不得藏匿或擅自使用火工品,出入井必须无条件配合检身人员检身;

六、违反本协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处罚:

(一)不按规定执行火工品领用和退库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二)不按要求执行“一炮三检”的,每次处罚两千元,且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百分之九十;

(三)放炮时不按要求悬挂“正在放炮”标示牌和放炮后不进行拆除的,每次处罚两千元;

(四)不按规定填写爆破记录的每次处罚一千元;

(五)哑管流失至煤场的按通知处理,未拆散的雷管或炸药流失至地面每颗/节处罚两千元;

(六)擅自携带或藏匿雷管、炸药出井的,开除当事人并报警处理,并追究工队的管理责任。

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项目部、工队各一份,煤矿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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