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大新县)_公司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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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探矿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大新县仙行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乙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代 表 人:
地址:
根据国务院《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大新县仙行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新立锰矿普查探矿权转让,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所属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1.1 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新立锰矿普查。
1.2 探矿权许可证号:T***44。
1.3 探矿权人:大新县仙行矿业有限公司。
1.4 探矿权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18日至2011年11月18日。
1.5 探矿权勘查面积:平方公里。
1.6 矿区范围地理拐点坐标:X:Y:
X:Y:
二、转让条件、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方将“大新县仙行矿业有限公司”100%股份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2.甲方将“大新县仙行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新立锰矿普查”的全部探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负责于2011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公司变更,公司变更包括:公司法人变更,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股东会议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修订;股权转让合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免;银行开户手续;公司印章等。
4.转让价格:伍拾万元人民币。
5.付款方式:
A.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毕公司变更(以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回执为准)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人民币。
B.甲方负责“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新立锰矿普查”开工所涉及的征地补 1
偿、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落实协调工作,上述工作落实后(即矿区初步具备开工生产条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人民币。
C.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毕“广西玉林市周村锰矿普查项目”探矿权有效期限到期延续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在矿区内的投资物品列出清单一并交给乙方、不再另行计价。
四、本协议书签订之前,公司原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律责任完全由甲方承
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办理公司变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协调矿区周边的群众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七、乙方无偿赠与------(个人)“大新县仙行矿业有限公司”10%的股份以及
相应的公司分红权。
八、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要给予经济赔偿。如因探矿证有效期延续未能如期办理(因国家政策原因除外)甲方按照乙方已支付金额的两倍标准赔偿。
九、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果时,可向起诉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书签署地:广西大新县。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附则
1. 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探矿权证
附件二:矿权普查设计
附件三:矿区地质图
附件四:矿区地形地质及工程平面布置图
附件五:矿区勘查年检报告
附件六:矿区矿体预获资源量估算图
附件七:甲方公司证件: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大新县仙行矿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