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_渠道合作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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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12 年4月 11日签订的《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原协议”),合同编号为:CU12-6102-2012-004173,中的定义相同。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2 年4月11日共同签署了《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将原协议中第二条第4项内容变更如下: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甲、乙双方确认后的代理商预存话费送手机销售明细,向乙方支付终端结算款。
将原协议中第四条第1项及第2项内容变更如下:
第四条 终端结算标准
1、甲方根据乙方供货代理商预存话费送手机的实际销售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销量),在实时终端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30元/户向乙方支付结算款。
2、甲方在实时终端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支付的终端结算款,仅针对依照甲方预存话费送手机形式实现的销售,其余销售形式均不支付终端结算款。
将原协议第五条第1项内容变更如下:
第五条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1、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违 约情况,对在实时终端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支付给乙方的终端结算款进行扣罚。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到 2012年12 月31 日止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乙方: 西安金沃通信
西安市分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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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日代表人: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