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守法协议_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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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

守法协议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驯养繁殖、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经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单位协商,共同签订守法协议如下: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守的条款

1、认真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规定。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3、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严禁索贿受贿。

4、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二、经营单位应遵守的条款

1、按照国家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中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在经营活动中要按规定将《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于经营单位住所醒目处。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出据证件副本。

3、新办、审验换发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时,需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守约保证金1000元,到下年度年审时,未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凭此协议书、守约保证金收据和市、县对经营单位所出据的守法证明,原数退还守约保证金。需继续进行经营的,换证时重新办理交纳守约保证金手续。

1三、经营单位违法处罚规定条款

经营单位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吊销《许可证》,扣除守约保证金。

1、违反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

2、违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

3、不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

4、不按合同管理规定经营的;

5、转让、出租、租借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的;

6、不按规定或不按时进行年审的。

四、守法经营证明的出据

经玉溪市林业局批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单位,由该单位所在县(区)林业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出据守法经营证明,在年度审检时交验。

此《协议》由双方自愿签订,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分别各自保存。

玉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经营单位(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

玉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章)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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