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管道燃气工程投资建设协议书_投资建设项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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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天然气管道燃气工程投资建设协议书
甲方(服务方):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保亭县保城镇)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投资方):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保亭县保城镇)法定代表人:
为了支持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在保亭投资建设管道天然气工程。双方就支持投资建设的前期工作等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管道天然气工程投资建设。
1.2、工程地点: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内容:根据建设实际情况需要建设初期占地面积约20亩土地(选址应有后续发展空间,用地指标和范围严格按土地管理权限有关程序进行报批)作为管道天然气储存、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储备站的天然气储备量不得高于5万立方米,不得低于3万立方米,距离县镇在10公里之外。建设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3、工程投资:全部由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名称已经保亭县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二、经营方式
公司独自投资建设经营。
三、施工日期
项目首期建设拟订于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天然气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规划、立项、投资额度等审批手续和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 1
领取执照时起开工,六个月内完成5000户工程,当年内完成特许经营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正式运营。
四、职责和义务
4.1、甲方
4.1.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照章对该项目进行行政管理;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型收费规定执行。
4.1.2、立项、初设、环评和安评等工作由企业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各部门积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便利。协助乙方办理立项,审批,初设,安评等工作。
4.1.3、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全力协助并配合乙方办理开工的审批手续。协调施工、经营中具体问题,确保项目建设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将乙方企业列为安全重点保护企业;积极协助乙方开展正当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首期开户5000户以上,并为乙方扩大经营创造条件。
4.1.4、协助乙方按省条例要求取得保亭县管道天然气项目独家经营权,经营年限为30年。但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建设主管部门将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重点内容,保亭县内新建的建筑,将天然气管道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工作内容中。
4.1.5、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费用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破道实行保证金制。乙方在开挖、回填、回复原貌验收合格后,除缴纳一定费用后,余下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4.1.6、享受保亭县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4.1.7、天然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道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其它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天然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天然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4.1.8、税收优惠政策:乙方享受天然气项目投资的国家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4.1.9、政府出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今后开发的新建楼盘,需统一收取燃气管网配套费,燃气管网配套费列入房地产开发工程成本,由房地产开发商在入户安装前向燃气公司缴纳。标准居民用户2800元/户,商业用户300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审核确定为准)。
4.1.10、燃气城市管网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管网,任何企业或个人使用时都要严格按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报批使用,不得私自对燃气管网进行改造和破坏。
4.2乙方
享有管道天然气特许独家经营权30年;拥有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管道天然气的投资权、发展权;对不符合安全区规定标准或严重违反供用合同或违法使用天然气的用户有权拒绝供气。乙方在甲方所属的地区组建专营上述项目的海南保亭汉斯天然气有限公司。
4.2.1、项目在两年内建成。自签订协议起6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保证项目在政府审批后的3个月内动工,自动工之日起的一年内企业投资额必须达到整体投资的30%以上,否则,县政府收回项目。
4.2.2、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法规和规定科学设计、严格施工,严格验收,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4.2.3、遵守项目建设程序,在建设过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和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4、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守保亭县总体规划、建设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4.2.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运行。并在项目
建成投入运营时,购买有关天然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和用户安全等保险。
4.2.6、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因素等)企业不得转让该项目,乙方保证正常供气,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4.2.7、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服从甲方的行业管理及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等部门的专业管理。
4.2.8、保证供气30年,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企业、转移资产、停止供气;每年应与用户签订合同。
本协议作为项目投资建设的服务文件,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乙方:保亭鸿辉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日期:2010年10月日
签订地点:海南〃保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