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肉类产品存储检验检疫协议_肉类产品检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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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肉类产品存储检验检疫协议
(参考格式)甲方:_______(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序号:____)乙方:_______(进境肉类指定存放冷库备案号:4400-MR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将进口肉类存放于乙方进境肉类指定存放仓,乙方负责提供冷库场所工作,时限为____ 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共3个月。
甲方作为进境肉类产品备案收货人单位,承诺在进口肉类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主动承担起进口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服从管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完成各项工作。
乙方作为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指定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签章)____
备案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备注:
1、本协议一式四份,第一联冷库存档,第二联进境肉类备案收货人公司存档,第三联指定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四联广东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备案。
2、每次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报批人应出示存储协议的进境肉类备案收货人公司存档联原件,并将加盖公章的存储协议复印件与呈批表等作为报批资料。
3、存储协议如过期,不得作为申办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报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