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金融债_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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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大成京字(2012年)
号
乙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
邮编:100007
电话:010-58137599
传真:010-58137511
鉴于:
1、甲方拟发行[]年度[]专项金融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同意委托乙方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担任前述工作的法律顾问。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相互之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贵方本期债券发行实质性条件和申请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2、应贵方要求,参与同主承销商的磋商、谈判,审查贵方与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合同,维护贵方利益;
3、审查贵方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臵措施;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完成本协议规定任务及职责的客观需要,向乙方提供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确保乙方律师有核对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的机会,同时应保证提交给乙方或乙方律师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4、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发行当日:(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金融企业法人,具有在中国经营其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的资格,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业务;
(2)甲方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并已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
(3)自本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甲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甲方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甲方已经取得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或批准在中国法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5)甲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甲方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甲方为一方或甲方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6)甲方已经按照有关机构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
(7)甲方遵守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根据该法律、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就乙方所知,亦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情况或事件。
3、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如出现可能使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本条项下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成为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违反陈述和保证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按对方的合理要求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五条 律师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本次债券发行共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万元([]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 户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账号:32205601358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支出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但因第六条
(一)款规定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甲方无须支付律师费,乙方若已收取的要退还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变更或者是协议解除均需以书面形式完成,但,(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6-10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