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_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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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补充协议(含区级互认)
(2016)年度
为保障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5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授权同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医疗服务协议补充内容
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三十条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测算指标。
(一)次均费用管理
经过对乙方次均费用经科学测算,乙方2016年次均费用控制指标 元/人以内。甲方对乙方实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制度,采取当月警告、次月平衡、季度扣款的方法。以平台实际补偿为准,超出限额以上部分,按医疗机构实际补偿比予以扣款。
(二)康复治疗管理
1、因脑血管后遗症造成的肢体障碍需要康复治疗的患者,且初次发病6个月内(超出康复时限范围无效)并将初次发病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装入此次康复病历中,作为此次康复唯一依据,各经办机构需网上核查否则不得进行补偿。
2、接诊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专业康复资格(外包、内包科室出外)。同时,应与各农合管理中心单独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并出具相关资质材料,否则不得开展康复项目治疗活动。
3、协议签定后,每月或季度需要单独报表(疾病名称、治疗项目、收费标准、治疗时间等,表格由接诊医院制定)。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2016年补偿方案康复项目要求执行,对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给予支付。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省内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医疗康复项目、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物理治疗项目日均费用合计不得超过230元,超出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对于没有纳入和开通我区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此项工作业务。开通门诊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门诊治疗方案及检查和用药范围标准执行。
(四)区级医疗机构互认管理 2016年区级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区属公立),要本着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区级互认工作,并能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次均费用和其它管理,具体事项如下:
1、对于各种小针刀、针灸、理疗、按摩等项目,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医院农合科每月要详细记载患者出入院时间、科室、电话、补偿信息等(由相关医院制作表格),按月(结转日后)通过网络单独上报电子表格。农合管理中心将对上述入院病人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因电话信息不准确,且无法联系的病人,其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补偿。因次均费用协议管理,不能按双方约定执行的;双方协商后未达成区级互认协议管理的;协议签定前发生医疗补偿费用的;
3、对于各种腔镜微创治疗、腰椎间盘手术治疗(包括介入治疗等)、关节置换、省方案确定的42种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不在互认之内,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征得属地农合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按区级比例补偿,否则一律按20%报销。
4、对于医院内部、外部协作科室、出租、承包科室,一律不得参与新农合补偿工作,否则不予补偿,同时取消互认资格。
(五)继续执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在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乳腺癌等50 种单病种住院定额付费管理》吉市卫办发〔2013〕9号文件执行。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签定日期止(因特殊原因造成未签定协议时,按此协议继续执行)。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时,按调整后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协商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解除协议。医疗服务协议取消后,同时停止该医疗机构转诊限制,一律按无转诊补偿。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前告知。由此而造成的患者投诉上访等事宜,由医疗机构负责。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它未尽事宜按***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
甲方: 乙方:(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6年1 月 1日 2016年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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