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缴费后退费协议_学员缴费协议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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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缴费后退费协议

学校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粤价[2009]24号)的要求,及市物价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内容。结合家长委员会代表的意见特制定我校退费制度。

学校与家长就退费问题本着相互协调、相互理解,尽量以家长的意见为主的原则。

民办中小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读后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学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接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以课程表时间为准)之日计起。服务性收费按实际上课天数计退,已发生的代收费项目不作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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