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补充协议_公司章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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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补充协议
根据有限公司股东协商决议,对公司章程补充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一、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至两名,由股东委派。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投资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黄山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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