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协议_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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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信 额 度 协 议
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互惠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协议。
(1)_____ __;(2)___ __。......2、贸易融资额度_____。其中:(1)_____ ;(2)_____ __;......3、保函额度_____。其中:(1)_____ ;(2)_____ __;......4、资金业务额度_____。其中:(1)_____ ;(2)_____ __;
5、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其中:(1)_____ ;(2)_____ __;
6、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其中:(1)_____ ;(2)_____ __;
7、_____ _。
(1)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
(2)基于乙方接受的经开证行或保付行承兑/承付/确认付款/保付的出口信用证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汇票或款项而办理的押汇或融资;
(3)甲方能够提供保证金、国债、乙方开具的存单,或者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不占用授信额度;
(4)„„
(„)双方另行共同书面确认的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其他业务。
虽不占用授信额度,但其业务协议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该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最高额抵押
(1)由 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 □ 最高额质押
(1)由 提供最高额质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质押合同。(2)„„
□ 在叙作单项授信业务时,就该业务协议分别相应签订担保合同。
若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
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对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附件4: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附件5: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业务。附件6:用于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附件7:用于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附件8:用于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业务。附件9:用于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附件10:用于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附件11:用于汇出汇款融资业务。附件12:用于订单融资业务。
附件13:用于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附件1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下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甲方提交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
(2)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上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6)《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应用英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
(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约定存入备付款项。
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担保,乙方有
权视情况决定放弃对外拒付的权利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利。
(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对外拒付;如果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以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直接对外付款,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垫款利率和计息,按相应申请书的规定处理。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1)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在乙方垫款或承兑、承付后,即享有处置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赎单或完全清偿乙方垫款时止。
对于经乙方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延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并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或提起诉讼请求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3)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
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
如甲方以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同时在乙方申请叙作出口押汇的,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款项首先自动冲抵本附件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若甲方由于不能交货,单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收回货款的,甲方应及时以其他资金来源偿还本附件下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9、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为叙作本附件下业务,甲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使用打包贷款准备货物情况的说明,并接受乙方的随时监督检查;
(2)甲方应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信用证约定的交单期限内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乙方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事宜;
(3)甲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本附件项下的贷款本息和费用。甲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能收回款项的,均应无条件的承担偿还本附件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4)如出口项下货物生产、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0、除《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构成或视为甲方违约:
(1)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提交给乙方或甲方提供的单据经乙方审验后发现不符点,且甲方无法消除该不符点;
(2)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未能按照信用证条款的约定全部按期收回。
11、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打包贷款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附件4: 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出口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叙作出口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
如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且甲方与乙方同时叙作打包贷款业务的,甲方同意其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所得融资款项,将被乙方首先自动冲抵打包贷款业务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余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5、甲方在此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托收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对于单证不符的出口押汇,乙方有权在出现影响出口货物应收款项正常收回因素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押汇款项或及采取《协议》所规定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如出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除《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构成或视为甲方违约:
(1)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2)开证行或付款人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或付款人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3)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8、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附件5: 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将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2)甲方对汇票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6、除《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构成或视为甲方违约:(1)承兑/承付行发生以下事件:
A、承兑行/承付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 B、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 C、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
D、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
E、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
F、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 G、承兑行/承付行由于其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而无法支付相应的外汇;
H、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金融危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不能按期付款;
I、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国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承兑行偿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7、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附件6: 用于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3)甲方如需对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保函/备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4)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或其它乙方认为需要增加担保的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反担保人在《保函/备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4、甲方同意在保函/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索赔,经乙方审核受益人索赔文件符合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的,乙方有权直接以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
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垫付索赔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甲方承担从乙方垫款之日起至甲方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垫款利率按照《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的规定处理。
5、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1)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系委托其他银行转开/转递,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转开/转递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对转开/转递行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对于保函/备用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基础交易的执行、修改、变更、终止等影响乙方担保责任的任何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对外担保项下履约时的相关手续;
(4)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
3、甲方不可撤销地承担有关责任如下:
(1)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同意乙方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保证为开立本信用证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和有效,及所开立的信用证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如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和/或不完整和/或无效的资料,和/或开立的信用证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甲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在甲方未向乙方偿付信用证款项前,如该信用证下的货物已实际受甲方控制,甲方承诺该货物的权利归乙方享有。
(4)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国内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甲方提交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出国内信用证,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为准。
(2)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国内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国内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该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国内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国内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国内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6)《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国内信用证的内容应用中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国内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国内信用证下的付款:
(1)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付款/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付款/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的约定存入备付款项。
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担保,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放弃拒付的权利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利。
(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付款/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
一式两份。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拒付;如果乙方根据惯例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付款/承诺付款,并以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直接对外付款,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垫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1)国内信用证开出后,如贸易合同发生与国内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对于经乙方确认的延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或提起诉讼请求止付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3)国内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
方对甲方的融资。
7、利息和费用
为办理交易,甲方同意向押汇行支付利息和费用,具体根据本附件项下《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申请书》的规定执行。
8、甲方在此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对于单证不符的卖方押汇,乙方有权在出现影响国内信用证卖方货物应收款项正常收回因素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押汇款项或及采取《协议》所规定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及其他由乙方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信用证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乙方可向甲方追索全部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的本息、费用和一切损失。乙方亦有权选择自行处理本附件卖方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追索。
如果乙方寄单索款所得或自行处理单据及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或其他收款中主动扣收。乙方依据本附件的有关规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应按扣款时乙方适用的汇率折算。
9、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国内信用证卖方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如国内信用证卖方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0、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附件9: 用于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买方押汇是乙方在收到议付行或交单行来单后,应甲方要求,在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给予甲方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单据项下的款项。
3、押汇前提条件:
(1)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买方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2)信用证应声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乙方审核认可。
4、买方押汇的申请
每申请做一笔买方押汇业务(下称“交易”),甲方需提交一份《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
本附件项下的每一笔交易是相互独立的,每一笔交易应遵守本附件、相关的信用证以及甲方的申请书。
5、付款
在押汇前提条件满足后,乙方接受甲方叙作买方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代甲方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押汇期限等相关事宜,具体根据本协议项下《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的规定执行。
6、甲方在此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4)甲方已办妥履行议付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乙方查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信用证应声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乙方审核认可;
(6)甲方应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交单,在交单时应向乙方提交完整的信用证和修改正本,且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
(7)信用证应为可议付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并指定乙方为议付行。
4、议付的申请
《协议》生效后,每申请做一笔议付业务(下称“交易”),甲方需提交一份《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书》。
本附件项下的每一笔交易是相互独立的,每一笔交易应遵守本附件、相关的信用证以及甲方的申请书。
5、付款
如乙方接受甲方叙作议付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议付款项。
议付期限等相关事宜,具体根据该笔《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的规定执行。
6、甲方同意乙方将议付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议付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7、利息和费用
为办理交易,甲方同意向议付行支付利息和费用,具体根据本附件项下《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申请书》的规定执行。
8、甲方在此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及其他由乙方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信用证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乙方可向甲方追索全部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的本息、费用和一切损失。乙方亦有权选择自行处理本附件议付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追索。
如果乙方寄单索款所得或自行处理单据及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或其他收款中主动扣收。乙方依据本附件的有关规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应按扣款时乙方适用的汇率折算。
9、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国内信用证卖方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如国内信用证卖方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0、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附件11: 用于汇出汇款融资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汇出汇款是指甲方作为其已签订合同中的付款方,根据合同规定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汇出汇款项下融资,在本附件及与本附件有关的文件中,是指在货到付款,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及部分种类预付款、服务贸易汇出业务项下,乙方凭汇出汇款项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甲方对外垫付进口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3、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汇出汇款融资业务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4、如乙方接受甲方汇出汇款融资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汇出汇款项下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融资款项汇付给甲方提交的汇款申请书中指示的收款人。
5、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6、甲方在此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汇出汇款融资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汇出汇款融资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汇出汇款融资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融资时止。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甲方承诺进口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甲方处理本融资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时,应当尽到谨慎与勤勉的注意义务。处理货物的合同应当要求货物的买方直接将货款划至乙方的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8、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汇出汇款项下融资申请书》的约定处理。
附件12:用于订单融资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订单融资是指为支持甲方国际贸易项下和国内贸易项下备货出运,乙方应甲方的申请,根据甲方提交的贸易合同或采购订单向其提供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贸易融资。
3、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订单融资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4、如乙方接受甲方订单融资的申请,乙方应按照《订单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融资款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订单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费率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5、甲方提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乙方为甲方核准的订单融资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提款申请;(2)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6、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同意:
(1)以发货交单后在订单项下收回的款项是本合同下融资的首要还款来源。根据订单或贸易合同要求的交货、装运时间,及时通过乙方办理应收账款的相关结算手续,将订单项下的商业发票、货运单据、出口报关单(如有)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单据提交乙方进行审核。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项下由乙方将全套正本单据寄开证行(信用证业务项下)或对外托收(托收业务项下),在赊销方式项下将乙方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意乙方将订单项下收得款项自动冲抵本合同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国内贸易项下,如采用汇票结算,甲方通过乙方办理托收或贴现,并同意乙方将汇票托收或贴现款项自动冲抵本协议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
(2)甲方在办理订单融资后,如在该订单项下同时在乙方申请叙做打包贷款、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其它贸易融资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其它融资款项首先自动冲抵本协议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
(3)若甲方由于不能交货,单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收回订单项下款项的,甲方应及时以其他资金来源偿还本协议下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7、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内容外,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甲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1)提交的合同、订单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2)全部融资仅用于购买、组织生产及安排出口、运输对应贸易合同/订单项下的商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用于其他目的。
(3)及时向乙方提供使用订单融资备货、出运等情况说明,并接受乙方的随时监督检查;(4)如出现影响订单项下回款的不利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订单项下货物生产、采购、销售发生严重困难,与买方产生商业纠纷,或买方经营情况恶化等,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除《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及时通过乙方办理订单融资项下应收账款的相关结算手续,也构成或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
9、叙做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订单融资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附件13:用于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融货达业务专用)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国内贸易项下汇出汇款,是指甲方作为其已签订的货物合同中的买方,根据合同规定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
汇出汇款(国内贸易)项下融资,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是指乙方作为甲方的国内贸易项下汇款的汇出行在为甲方办理汇出汇款时,因甲方提出资金融通需要,向甲方提供资金对外付款,再由甲方向乙方偿付融资款项。
3、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4、如乙方接受甲方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融资款项汇付给甲方提交的汇款申请书中指示的收款人。
5、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6、甲方在此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融资时止。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
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