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协议_委托转供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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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协议
甲方(供电方):古田县泰和工贸有限公司,古田县黄田镇村里村,法人代表:王临魁
乙方(用电方):
为明确甲方向乙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供电。乙方通过甲方获得用电权利,与甲方签订供电协议,并承担缴纳电费的义务。
二、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容量及电压:
3、用电性质:
三、供电方式
甲方从 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付电压向乙方供电。
四、供用电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
年月日起至 20
年月日止。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用电量和损耗等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乙方应当及时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拒中止向乙方供电。
3、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乙方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部门获得转供电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协议受理乙方的用电申请,并享有对乙方装表(费用由乙方承担)计量收取电费的权利。
六、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乙方使用的电量,依据乙方电表读数收取电费。
2、甲方向乙方收取供电费用按现行的电价以每千瓦时元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电价调整时,乙方缴纳的电费也相应调整。
3、甲方每月7-10日抄表,乙方次月1-3日向甲方缴纳电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乙双方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电表计量装置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甲、乙双方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私自操作或改动线路。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电表计量装置属乙方所有,若因上述装置失灵、损坏等原因影响计量的准确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否则甲方可中止向乙方供电。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乙方安装电表产权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妥为保护,如发生损坏或过负荷等异常情况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关维修及保养责任。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乙方停电、限电。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清电费,甲方在约定用电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如因乙方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导致停电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按期缴纳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待乙方缴清电费及滞纳金之后甲方恢复供电。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供电故障并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甲方应通知乙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甲方可中止供电。
4、甲方应保证按照协议约定的供电标准持续供电,因甲方原因致使供电不符合协议标准的,造成的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诚实信用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或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本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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