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协议_运输车辆运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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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协议
甲方:贵州省贞丰公路管理段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现乙方为了不影响惠兴高速公路施工工期,向甲方提出申请准许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的车辆行驶公路。根据3月31日惠兴高速施工协调会议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行驶公路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如经检查有超过55吨的车辆,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进行处罚。
二、乙方运输车辆不得阻塞交通,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或采取其它措施。
三、乙方参照州府专议[2009]103号会议纪要精神,乙方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必须交纳相应的公路补偿费。甲方本着大力支持乙方工作,为确保施工组的水泥用量供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运输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赤金牌水泥]。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肆万伍仟元(45000.00)整。
四、乙方应将运输车辆车牌号抄送甲方以便甲方工作的开展,如乙方车辆有变动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五、因乙方运输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运输结束本协议自动作废。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 月 日
甲方:开户行:贞丰建设银行 户名:贵州省贞丰公路管理段 帐号:520016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