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各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_代缴工伤保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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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各企事业单位
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收款单位:嫩江县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甲方)付款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嫩江县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的比例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社保部门报送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社保部门审核计算后,按规定定期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作为收缴工伤保险金的依据。
第四条:本协议以签定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终止。
收款单位(基金专用章)付款单位(基金专用章)
开户行:
帐 号:
收款单位负责人付款单位负责人
(盖章)(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嫩江县各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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