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氯钢瓶使用协议_液氯钢瓶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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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钢瓶使用协议
甲方: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 乙方: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为甲方长期合作伙伴,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甲方常年将自有产权液氯钢瓶供予乙方使用。为了保证液氯钢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双方的切身利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报》,现将甲乙双方对所使用液氯钢瓶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提供的自有产权液氯钢瓶必须是:
1、须经过检测且在检验有限期内。
2、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3、安全标示明显。
4、自有产权液氯钢瓶永久标志清晰。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自有产权液氯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的不能入库、不能充装,充装数量也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的液氯钢瓶出厂时,液氯装置和拉货司机必须对钢瓶编号进行核实、填好钢瓶出入库单并签字确认。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须具有齐全的危化品安全使用资质。
二、乙方拉运车辆必须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拉运司机、押运员必须经过培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上岗证。
三、乙方在协议期间内使用甲方钢瓶,不可将钢瓶长期单独存放,须连续调换使用,以便于甲方定期检测钢瓶可否继续使用。
四、乙方应依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甲方液氯钢瓶,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当操作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不得将甲方自有产权钢瓶交由任何其它单位充装。
六、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归还甲方借予乙方的所有钢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甲方的钢瓶出现破损、丢失、不能归还等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和赔偿。
此协议长期有效。
此协议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盖章、签字有效。
甲方: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乙方: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2013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