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居住区)_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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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居住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玉泉时代广场物业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本小区名称:玉泉·时代广场
座落位置:咸阳市玉泉西路与经电北路交汇处
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在本物业设立服务机构,对本物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五、制止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和本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六、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八、编制物业服务章程及财务年度计划;
十一、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期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十二、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享有并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
二、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本协议以及本物业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规定,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六、装饰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物业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
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八、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九、支持并协助甲方依法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
十、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的内容,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十一、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禁止破坏在地面敷设的采暖管线;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一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穿、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二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楼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电子对讲防盗门、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空调冷凝水管、化粪池、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围墙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园艺及环境卫生
一、区内共用绿化、园艺等的管理和养护;
二、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不含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及建筑装饰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第四条 安全及消防
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内的(即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秩序(不承担人身、财产保险等责任);
二、做好消防教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培训及演练,积极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
第五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进行预测和安排,确保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承担人身、财产保险等责任)。
第六条 档案资料
一、对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设施设备及接管验收档案、图纸、资料进行管理;
二、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第七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部门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物业装饰装修进行管理;
二、按玉泉·时代广场居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1.装修押金共计:¥3000元(业主交纳¥2000元,装修单位交纳¥1000元)
2.装修垃圾清运费:1.50元/㎡(由业主交纳)
3.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200元/户(由业主交纳)
第八条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一、向业主提供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二、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三、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四、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一条 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住宅按0.90元/月·建筑平方米(包括:物业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秩序的维护、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小修、小区日常综合管理);
二、收缴物业费时间:从房屋验收接房之日起收取;不住的按每月70%收物业费;入住后(含房屋装修期三个月)因故不使用房产经物业确认,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交70%物业费。
三、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将按咸阳市法规、政策调整;
四、交纳费用时间:每季度末最后10日内交纳下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按自然季度)。
第二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此项不属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并据政策相应调整)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场(库)车辆收费标准》收取;
1.大型机动车位地面停车位: 270元/辆·月
2.小型机动车位地面停车位: 90元/辆·月
3.露天停车场及地下车库临时停放机动车收费标准:
小型车: 3 元/ 6 小时/次、大型车: 9 元/ 6 小时/次
4.地下车库(已售),每位管理费 60元/月;地下车库租用一年,每位 200元/月;租用不足一年,每位 280元/月。
二、为满足住户需要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价格另议(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第三条 代收代缴费用(此项不属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并根据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如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代收缴电费、水费及天然气初装费和工本费的代收代缴服务。
1.电费:0.62元/度2.水费: 2.70元/吨、跃层(六跃七)住宅需加压供水,加收加压水泵运行费0.20元/吨·月;
3.垃圾清运费: 8.00元/户/月。(装修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4.天然气:安装费 2360/户(暂定: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第四条 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关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取,须按总房款3 %的比例缴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四、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致使甲方未能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超标部分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的滞纳金;
五、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交房时间前来接房(无原因说明)逾期30日物业费将按70%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效,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房屋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户手册》、《业主临时公约》等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甲 方 签 章:_______乙 方 签 章: _____________
业 主 签 字: 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委托人: 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