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务段〔〕306号批复安全协议_电务段安全协议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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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成都铁路局成都电务段

乙方: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项目经理部

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工程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施工,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路局《建设处关于成昆铁路成峨段乐山北站站改施工方案的审查批复 》(成都铁路局建设函„2016‟306号)的要求,审查批复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工程乐山北站站改项目 2.作业内容:既有成昆线马村(不含)-乐山北站(含)-双福(不含)间(对应既有成昆线里程:K133+495-K138+900段),进行乐山北站站改施工,包括:(1)工务专业

①施工隔离的安拆;结合站改进度拆除既有(1)#、(3)#、(5)#、(7)#、(9)#、(11)#、(13-19)#、(2)#、(4)#、(8)#、(10)#、(12)#、(14)#、(16)#、(18)#、(20)#、(22)#等共20组道岔;结合站改进度拆除既有(3)、(4)、(5)、(6)道、军专线、油专线、接触网工区库1线及货1线部分废弃线路;拆除既有中间站台、雨棚、站台广播及监控设施、围墙、既有站房,封堵既有地道桥;拆除既有基本站台、雨棚、站台广播及监控设施、电缆沟、水沟、围墙、信号楼及相关设施设备。

②结合站改进度,新建I、Ⅱ、3、4、5、6、8、10道、货1道线及线间水沟,新建6、8道及10、14道剩余部分线路;铺设新52#、50#、48#、44#、42#、40#、38#、36#、34#、32#、30#、28#、26#、24#、22#、20#、14#、12#、27#、35#、37#、43#道岔及相关渡线、线路;既有(1)道、(Ⅱ)道抬道及改造。

③预铺并插入新5#、7#岔及道岔前后轨排;既有(1)#道岔岔前至区间K135+000段既有线抬道;成昆线K137+555-K137+867段线路拨接与新建II线连通。

④路料倒运,应力放散、钢轨开断,换轨,焊轨,长轨换铺,道岔焊接;新设胶接绝缘安装,抽换枕木,道床整理;既有旧绝缘拆除,安拆轨道附属,上砟整道,大机捣固,K车(或C型车)补砟,安拆临时车挡等相关施工内容;配合信号专业进行已停用货物线道岔转撤设备安装及调试。

⑤新建中间站台、基本站台及其新旅客地道出入口、综合管沟;军专线的跨线公路桥施工;结合站改进度施工新旅客地道。

⑥拨接既有成昆线K134+600-K134+780与新铺马村专用线路连通,拨接既有成昆线K134+780-K135+000段线连通双绕段新建左线,大机捣固拨接段线路。(2)接触网专业:

长大锚段承导线及附加导线架设(共5个锚段:其中1200-1300米锚段3个,大于1500米锚段2个),成都端既有分相、供电线改造(电磁枕更换、标识标牌安设、分相外移);新安设单极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等相关内容;配合工务专业拆除既有乐山北牵引变电所影响部分;启用新牵引变电所拆除废弃接触网。(3)电力专业:

拆除废弃低压电缆;新建信号楼远动间主备用电源倒替1处等相关内容;电力远动间设备安装及调试,RTU系统调试,利用既有TMIS系统进行远动联调;综合贯通、一级贯通、10KV外电源电缆引入、倒接;启用新信号楼远动间电力设备,既有远动箱变退出运行;废弃电力设备设施拆除。(4)信号专业

①既有电缆迁改割接;新建信号楼室内信号设备安装及调试;室外缆线敷设,轨道设备安装、道岔转辙设备安装(含更换)、信号机安设;室外信号设备调试;配合工务专业进行站改相关信号过渡施工;新旧信号倒接,调度台TDCS软件修 改,微机监测软件修改;STP无线调车系统室内外设备安装及调试;废弃信号设备设施拆除。

②新信号设备插入试验;随站前工程进度逐步开通相关信号设备。(5)通信信息专业:

无线列调、平面调车杆柱组立,新建天线及馈线布放,无线列调设备安装、调试;咽喉岔区杆柱组立;光电缆割接;车站通信信息设备搬迁、调试及货运TMIS业务倒接;车辆探测系统通道、电牵远动通道倒接;既有视频监控系统、电源环

境监控系统设备搬迁和缆线割接;配合信号、牵引变电所、电力远动、电气化远动、信息旅服系统完成相关过渡倒接,废弃通信设备、设施拆除。

3.地点和时间:既有成昆线马村(不含)-乐山北站(含)-双福(不含)间(对应既有成昆线里程:K133+495-K138+900段)时间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影响范围:既有成昆线马村(不含)-乐山北站(含)-双福(不含)间(对应既有成昆线里程:K133+495-K138+900段)范围内电务设备。

二、施工责任地段:既有成昆线马村(不含)-乐山北站(含)-双福(不含)间(对应既有成昆线里程:K133+495-K138+900段)。

三、施工期限: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乙方(施工单位)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2)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和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3)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2.甲方(设备管理单位)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1)严格按照对设备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配合施工;

(2)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中对甲方设备要求和甲方的《设备维护规则》 要求配合施工。

五、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分工:

(一)安全防范内容: 1.乙方施工中对甲方既有设备的损坏。2.乙方施工中对甲方配合人员的人身伤害。

3.乙方在电器设备施工中,对甲方专用设备电源的影响。

(二)安全防范措施:

1.各种机械、设备等要规范操作,材料堆放整齐,不侵限。2.施工中要征求配合人员意见,防止对甲方既有设备的损坏。

3.甲方配合人员在施工现场指导、监督检查时,乙方应停止对配合人员有人身安全威胁的施工,防止施工机械、设备等对配合人员的人身伤害。

4.施工、挖沟地点要征求配合人员意见,若有地下设备,必须由乙方开挖探沟确定地下设备具体径路。

5.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前,必须通知甲方派人指明电务电缆径路,由乙方负责在电缆径路上使用白灰等方式注明电缆走向和需防范的范围,确保电缆安全,否则严禁乙方进行施工作业。

6.乙方每日施工内容必须以“三联单”方式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每次填写施工配合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施工配合通知单必须注明是否使用机械作业,禁止乙方在没有“三联单”没有甲方配合的情况下盲目施工。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机具不得直接从铁路线上跨越。

8.施工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所派施工配合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所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9.施工过程中已挖出的外露信号电缆,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采用穿管防护,管外采用缠绕警示彩带或加电缆槽包封防护等安全措施,确保信号电缆的绝对安全。

10.在施工过程中已挖出的外露信号电缆由乙方负责24小时防护,在施工完后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的指导下)对外露信号电缆进行掩埋;

11.乙方在断开钢轨更换设备前,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安装牵引回流线,确保回流畅通,未安装牵引回流线,严禁进行断开钢轨施工作业。

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有损伤甲方设备的行为,如有损伤乙方照价陪偿。13.施工单位要服从现场安全监控人员的指挥,听取监控人员意见,认真、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监控人员有权对违章作业的施工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施工行为进行制止,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14.大型机械的停放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大型机械应定点停放。高边坡等施工现场应在距堑坡顶50 米以远的安全范围内设臵大型机械停放场。夜间和休工期间,大型机械应在停放场内停放。严禁停放在堑坡作业面和可能造成既有线安全危险的施工便道上等处所。

15.临近既有线的施工便道养护必须设防撞隔离措施,在高于或平行于既有线的临近道路上通行汽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6.施工期间,乙方的施工安全、行车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仅对乙方协议范围内的施工可能对信号电缆及信号设备造成的损伤进行监控。

17.作业过程中,严禁在机械室内抽烟、使用明火、作业完毕及时拔掉电源,防止火灾隐患。

18.甲方确定配合施工等级为红区后,必须安排专职防护人员在施工作业期间不间断盯控、防护。

19.对于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红区,由乙方负责防控。甲方每周现场检查。

(三)结合部安全分工: 1.乙方应在施工前三天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甲方,并会同甲方有关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实地调查,共同制订施工配合方案(配合方案必须明确甲方施工配合负责人、乙方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2.乙方施工必须按照甲方施工配合人员的要求,在不影响甲方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甲方地下设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施工配合人员并停止施工;甲方施工配合负责人接乙方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前往确认设备情况并提出临时解决方案。

4.如因乙方施工需要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因乙方违反上述各项要求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5.如因乙方施工需要或因乙方违反上述各条要求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6.施工期间,乙方应设臵室内外专职防护员,对甲方施工配合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确保人身安全。

7.施工协议签订后,并经上级部门审核、盖章完毕,必须将本协议及时返给甲方方能生效,未返回视为无效协议。

六、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安全职责

1.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樊俊停(电话***)马少军(电话***)任组长,甲方 向阳(电话 ***)任副组长,双

方各出2~3 人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3.甲乙双方严格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 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施工„2014‟598号)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求组织施工。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具体配合内容:(1)开工前对本单位维护管理的设备现状调查。

(2)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计划申报。

(3)提供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甲方对乙方涉及本专业的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并进行检查签认,确保本单位维护管理的既有设备良好运用。

3.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甲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对因监督(监护)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自身维护管理的既有设备情况,提供自身维护管理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臵。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臵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

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严格执行成都铁路局施工管理“八不准”制度:(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2.乙方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

4.乙方组织施工前,至少在正式施工72 小时前通知甲方,告知施工计划安排情况、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5.未经甲方同意或甲方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6.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

7.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损坏既有设备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8.乙方要严格执行部、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9.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

10.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停用信联闭、石方爆破等需封锁线路或慢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 号)。

七、安全监督配合费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的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监督(监护)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甲方监护人员无故不到场,影响施工计划执行的,追究甲方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与本协议一并执行。

十、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施工办;路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施工办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总部、建设指挥部)各一份。

十一、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施工办审查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铁路局安监室:(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主管部门:(盖章)代表: 年 月 日

铁路局施工办:(盖章)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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