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协议_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协议书

投保人(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引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用企业手段协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切实用在城乡居民身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秀山县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就重庆市秀山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向乙方投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条 重庆市秀山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个人作为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作为补充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年度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

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第五条 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基础,乙方就“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入院时间在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内的累计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照下列办法分段按比例在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付段次的认定

A段:>6000-20000元(含); B段:>20000元-40000元(含); C段:>40000元-80000元(含); D段:80000元以上。

一档缴费人员赔付方式,按档次进行累加赔偿

1、凡符合A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A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

2、凡符合B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5%的比例进行赔付 即,B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

(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

3、凡符合C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C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

4、凡符合D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5%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D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80000元-80000元)×25%

(三)二档缴费人员赔偿方式:按一挡的计算公式,A段赔付比例为15%,B段赔付比例为20%,C段赔付比例为25%,D段赔付比例为30%。

每位参保居民,当年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一档不超过4万元,二档不超过5万元。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累计报销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为8万元。

四、保险除外责任

第六条 凡属•社会保险法‣以及秀山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参加2012年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的居民总人数结合保险费率确定。2012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为536920人,保险费率为14元/人〃年,保险费总金额为7516880元。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费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协议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设臵的居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赔偿时,保险赔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保险赔款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县外就医部份,由乙方先支付1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保险赔款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乙方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应按月向县医保局书面报告赔款支付的情况并附•保险赔款支付凭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赔偿,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与甲方交接赔案事宜,主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索赔资料以及移交已结赔款等。

七、新增人员及人员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人员,甲方应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增人员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与该保险年度其它参保人员一致。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被保险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信息的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数据为准。

八、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

第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人、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九条 该合作项目若在2012年实现了双盈局面,乙方将在下一年度续保该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市级统筹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和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社会保险法‣为本协议的附件,其相应部分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相关知识问答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答:凡户籍或居住地在江津区的城乡居民,除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有工......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委托扣款协议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委托扣款协议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甲方) 代扣代缴机构: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 分理处(以下简称乙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镇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丙方)为简化办事......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尊敬的病友及家属:您好!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为了保证您在本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您凭住院证、真实......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岗位职责(精选5篇)

第1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相关知识问答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答:凡户籍或居住地在江津区的城乡居民,除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协议.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协议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协议
[协议书]相关推荐
[协议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