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协议书_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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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协 议 书
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监管部门:
(以下简称乙方)合作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的一致意见,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京山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投资规模:
建筑面积:
房屋幢数:
该项目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为:
二、预售资金的收取
(一)收取范围:甲方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二)收取程序:
行使,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京山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行使审核权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权。
2、甲方预售资金余额未达到同期预售工程总投资额(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规划面积×工程造价)的%,即
万元时,不得使用预售资金,丙方亦不得擅自拨付。
3、甲方申请使用监管范围内的预售资金,应当按乙方要求提交用款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批准后,甲方持经乙方审批同意的使用申请审批表到丙方办理专用资金拨款手续。
4、丙方凭乙方签署的批准意见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六、预售资金监管的期限及解除条件
1、监管期限: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止。
2、监管解除:甲方在该项目预售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由甲方提交《京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撤销监管申请审批表》,向乙方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经乙方审核后,丙方依据审批意见撤销监管。
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2、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义务。
3、有将预售资金的使用中可依法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法规和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协同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2、依照乙方的审核意见及时、足额划款;未经乙方批准擅自划款的,应当及时追回;逾期未追回或者发生多次擅自拨款的,乙方有权按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得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甲方贷款及利息、费用和贷款保证金。
八、其他约定
1、甲方若与丙方设定在建设工程抵押贷款的,双方承诺在预售资金未解除监管前,不能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直接扣划、冲抵偿还贷款资金本息;在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丙方亦不能从监管专用帐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
2、甲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予以变更;若丙方违反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责令甲方变更监管银行。变更监管银行后,应重新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原监管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一并划入新的监管银行。
3、。
甲
方(签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 系 电 话:
乙
方(签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 系 电 话:
丙
方(签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 系 电 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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