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_社保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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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乙方:
为保障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待遇,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7]164号)、《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1999]68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其他社会保险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确定乙方(乙方下属门诊部或社康中心的约定名单详见附表)为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约定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险种为:、、、、,共 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物价、药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统筹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社会保险各相关规定。
同时承担本机构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升级及维护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需求,及时对社会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科室及医院基本情况等信息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当月数据、账目当月结清,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上传病历首页,及时准确上传、下载各有关数据,向甲方提供确定或调整费用结算标准所需的各类资料和数据,保证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费用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证电脑系统正常运行。乙方应提供输入密码的小键盘,以供参保人输入社会保障卡密码。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向社会通报。
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坚持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乙方应执行医疗物价公示制度,向参保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价格和费用查询服务。在本机构显要位臵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基本就诊流程,设臵社保宣传栏、投诉箱和本机构社保咨询电话等,将主要政策、规定、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及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计价单位、执行价格、定价文件依据以及单独收费的千元以上医用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向参保人公布。
第十四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在挂号单上打印参保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类型;所有社会保险处方单应填写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电脑号或卡号;社会保险处方均应加盖带有医生工号的签章或签名后书写医生工号;血液透析病人的门诊血透治疗病历中还应同时保存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一次刷卡只能记录一次消费,不得记录
合理诊疗。
对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结算医院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转出医院医生应告知参保人,在转入医院就诊时须由接诊医生于转诊证明左下角空白处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无接诊医生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转入医院接诊医生应在转诊证明左下角空白处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的同时,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如发生过度治疗行为,经调查核实,将对接诊医生过度诊疗费用按本协议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存所发生的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单据;其中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大病参保人、参保人门诊医疗账户用于支付父母、配偶及子女门诊医疗、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社康就医、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绑定社康就医的门诊处方、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乙方应分类存放,甲方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应建立社会保险补记账、退账系统。在错、漏记账以及电脑系统或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记账的情况下,在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的同时,采取让参保人先交现金然后退费记账等应急措施,为参保人办理补、退手续,保障参保人的正常就医。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缴纳制卡费用至领取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门诊费用的,先行现金支付,待领取社会保障卡后,持相关资料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绑定结算医院进行现金报销;发生住院费用的,乙方应核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乙方办理补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到就医医院办理补记账手续;办理补记账手续时,乙方应核对该参保人费用发生时的社保待遇,无待遇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办理应由社保基金支付费用的补记账手续;如参保人待遇及享受时间等发生变化的,则由甲方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病人出院时,乙方确认人卡相符后,应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填写“人卡相符”字样。
符合医疗保险外伤住院条件的参保人住院,乙方应在病历记录中客观记录参保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描述受伤过程(必要时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出院后,乙方认为由于疾病原因确需在10日内再入院的,由主诊医生开具入院通知书,经科主任签字同意、乙方医保办核准盖章,并在乙方医保电脑系统上进行“10日内住院登记”操作后住院。甲方不定期对乙方10日内再入院参保人的住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首次接诊工伤伤者时,应对受伤原因和伤情进行客观的记录(该登记资料不得随意更改):要标明准确的接诊时间(且接诊时间需精确到时分)。在门诊治疗的伤者先交现金,治疗终结后到甲方核销工伤医疗费用;需住院治疗的(未认定工伤之前先交现金),工伤认定后凭甲方发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账单》进行记账;伤者出院后有关费用由乙方向甲方申报偿付。
需转市外诊疗或康复的,经市三级医疗机构或康复医疗机构开出的转诊证明,由市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往市外诊疗或康复。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记账。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根据疾病类型需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记账,并由乙方留存资料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由深圳市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全市统一版本):
(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上)、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二)放臵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避孕剂、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
转诊审核申请表》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按规定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刷卡记账,记帐比例不降低;
(二)参保人未持有有效的市外就医手续(急诊抢救除外),对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刷卡记账,记帐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住院应采用电脑记账支付。无特殊原因不得将可以记账支付的费用让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后回深圳社保局审核报销,由此引起的现金报销费用,年度总结算时纳入乙方当年住院费用核算,同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乙方就医时发生医疗事故的,经鉴定乙方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乙方应在鉴定确认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引发的医疗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已经医保记帐的费用从医保偿付款中扣减。
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深圳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深圳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07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第三十四条 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十五条
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
(三)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第四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型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社保药品目录),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关于药品的政策规定。深圳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深圳市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
甲方按以上原则对乙方提交的药品进行准入,不包含对药品商品名与社保统一名称的对应及价格的核定,如发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乙方生产的医院制剂,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关于医院制剂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劳社
(二)尘肺特殊用药: 克矽平、抗矽、羟基喹哌、柠檬酸铝;
(三)三氯乙烯剥脱性皮炎用药: 肤必润、素高捷疗;
(四)其他职业病基本用药。
第四十八条 如发现乙方有出售假、劣药品或过期药品的,一经核实,甲方拒付相关费用,同时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和本协议作出处理,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08]7号)和《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08]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第五十条 乙方应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3第五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第五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一)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二)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三)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
5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第五十八条 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第五十九条 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一)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二)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第六十条 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一)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二)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
7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第六十三条 乙方为深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第六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 元。
(一)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广东省增加的儿童用药、深圳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二)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三)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第六十五条 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9违规扣款项目及金额执行扣款;乙方及时反馈的,甲方应对反馈意见予以重视,并于接到反馈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沟通并签字确认,甲方按双方沟通后的违规扣款项目及金额执行扣款。
第七十一条 甲方将本协议中对乙方的各项要求(包括费用控制指标)纳入对乙方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七十二条 乙方为参保人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或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开单费。乙方(含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项目改为承包、转包、合作经营或独立经营核算等方式。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违规费用;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的社会保险定点资格,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十三条 乙方对其下属门诊部或社康中心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责任。下属门诊部或社康中心如果发生任何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情形,甲方除对其做出相应处罚或取消定点资格外,还可追究乙方相应连带责任。经甲方批准挂靠的门诊部或社康中心,责任自负。
第七十四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情形的,甲方除追回违规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违规次数、造成影响及基金损失程度,有权对乙方及其违规部门(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时中止或终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金;同时可对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作出要求其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保险处方权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甲方根据其违规行为和违规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等处理,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综合考评:
1处方医生名单及工号不全的。
第七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规费用数额1倍的违约金:
(一)不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及本协议有关规定,超社保药品目录以及超出社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的;超量用药、重复用药、分解处方、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的;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不按限制范围使用的;未按照《国家疾病临床诊断和治疗指南》使用诊疗、药品或辅助药品以及使用与疾病无关药品的;
(二)应提供而不能提供处方、病历等检查所需材料的;
(三)使用社保支付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参保人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其签名同意的;
(四)病历中各类(含会诊开出的)检查、治疗项目,不能提供明细清单的;病历(含血透病历)中未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未填写“人卡相符”的;血透记录单背面未附收费收据的;因生育住院的病历里未附婚育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的;参保人使用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病历中未粘贴其标签条形码的;外伤参保人的病历中无受伤经过描述或证明材料的;
(五)给出院参保人带化验、检查、治疗等项目的;
(六)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超范围记账的。第七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规费用数额2倍的违约金:
(一)乙方工作人员未核验就诊病人社会保障卡、导致非本人社会保障卡发生医疗保险记账(即冒卡记账),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甲方检查发现的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乙方仍要承担相应违约金);
(二)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费用由参保人自费,或将不可以
3账的;
(六)采取其他违规手段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第七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常规抽查发现乙方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违规处理;甲方对乙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乙方出现违规行为的,按1-3倍扣除违约金。
第八十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非本人社会保障卡记账的,同一医生被有效投诉的门诊处方次数超过3例及以上、住院1例及以上或被新闻媒体直接报导影响较大经查属实的,甲方可对该医生作出如下处理:要求其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保险处方权等。
甲方应建立对乙方核验社保卡通报表扬制度,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乙方将保存好的冒卡就医原始材料提交甲方,甲方对典型事例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十一条
乙方被暂时中止或终止社会保险协议的,分别扣除年度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5%医疗费用的50%或100%。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5附件:
甲方核准乙方医疗保险可记帐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
1、心脏彩超(UCG)
2、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3、动态心电图(HOLTER)
4、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
5、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
6、核磁共振成像(MRI)
7、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8、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9、高压氧舱治疗(HBO)
1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
11、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
乙方有上列十一项中的 项,共 个项目可以社会保险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