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定稿)_就业协议及其法律问题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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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地位:

1、大学生只要在毕业后根据就业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时限有和用人单位签约的意图并真实的履行了其意图,则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就业协议赋予的义务。

2、就业协议不仅仅是一种意向,其本身也是一份合同,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就业协议的三方主体各自依法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3、学校对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接触协议具有审查权。接触协议需经过学校的同意,否则不得解除。擅自解除的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对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学校的加入是就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其地位与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有点相似,但其权利和义务又不限于保证人。

5、协议的性质:通常认为就业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民法理论上可将合同份为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是代表双方负有将来一定合同的义务。一方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依据预约合同请求对方履行本约的合同义务。

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大学生不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比如考上研究生或与其他单位签约的意向等,但其又不愿意承担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便按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找出一些理由不签订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接触就业协议,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恶意违背就业协议的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实践中,对认定大学生有无过错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应当就大学生提出的理由是否正当来判断其主管是否存在过错。异议理由正当的,认定无过错,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反之,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几种违约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是联合适用。支付违约金市最广泛的一种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主观上当事人必须有过错。

就业协议的法律责任免除:

1、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均负有过错,双方都丧失请求对方承担支付违约

金的责任。

2、都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的:(1)、不可抗力(2)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

3、在签订就业协议中约定免责事由的4、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及争议处理方式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单位报道后,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地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先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条款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就业协议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很多与劳动合同一致,比如上海市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就业协议,并规定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衔接

在大学生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随着大学生的毕业,可以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大学生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就业协议实际上便已失效,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在小张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入职的同时,双方早先签订的就业协议实际上会自行失效,因此,公司如果要求小张支付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是何种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对于学校在毕业协议中的地位,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上海模式”:学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再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将学校作为签证登记方仅仅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

第二种做法则将学校直接作为合同第三方当事人。例如《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合同主体为毕业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学校(丙方)。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

不少毕业生求职时“骑驴找马”,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果找到更好的发展机会,往往不惜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违反就业协议。据了解,原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违约金金额一栏是没有上限的,基本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不少用人企业为了留住毕业生,往往规定很高的违约金,甚至出现过高达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违约金。2005年版的《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开始对毕业生违约金金额规定了上限,即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规定违约金上限不仅将大学生的违约风险降低到合理范围内,同时也可使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更加负责地填写“工资”一栏。往常不少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工资”一栏内随便填写一个数字,或者含糊写上“按国家相关规定”。当违约金与工资的数额挂钩之后,不少用人单位将不得不重视“工资”这一栏并认真填写,以免发生违约责任时不能明确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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