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技术保密协议管理规定_商业及技术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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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技术保密协议管理规定目的为保守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规范保密协议日常管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员工保密制度》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3 术语
无。职责
4.1 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本部保密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4.1 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本部保密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新签保密协议的归档保存;
负责对下属各单位保密协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保密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5 正文
5.1 保密协议的签订
5.1.1 在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工艺技术、产品营销等重要部门担任重要职位,掌握公
司重要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人员以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人员(职员或助理工程
师一般不纳入协议签订范围),应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附件4)。
5.1.2 新进员工或新调入员工如符合5.1.1 所述范围,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就是否签
订及签订的标准报部门分管领导、单位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公司人力分管领导审批后
方可签订。
5.1.3 员工对保密协议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作修订。
修订条款须经人力资源部及公司人力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
5.1.4 保密协议一式三份。员工持有一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所在单位持有一份。
协议签订后各单位应于一周之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同时应于一周之内将协议相关信息
录入E-HR 系统,以便查询。
PDF 文
5.2 保密协议的变更
5.2.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当前状况考虑是否对保密协议中的竞业期限、竞业限
制补偿金标准或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内容进行调整:
A)员工劳动合同主体未变,但岗位或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
B)员工离职时,经确认需继续履行保密协议的。
5.2.2 变更协议时,应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公司人力分
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并与员工沟通后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变更协议书》(附件
1)。
5.3 保密协议的履行
5.3.1 保密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同时有相应的权利。
5.3.2 竞业禁止期内,员工须向公司提供与新单位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关系证明、个税申报证明等)和新单位5 名以上证明人(至少应包括姓
名、部门、职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签名手续,或向公司提供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失业证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前提和条件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各单位人力资
源部门对资料审核无误后应按保密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给员工竞业禁止补偿金。
5.3.3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对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后的实际工作情况负有
追踪调查责任。
5.4 保密协议的解除
5.4.1 调离涉密岗位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调离涉密岗位1 年后,应根据员工掌握相关涉密信息的具体情况考
虑是否解除保密协议。
5.4.2 跨法人主体调动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发生跨法人主体调动时,原单位应该解除保密协议,并将原有签订
信息书面告知新调入单位。
5.4.3 离职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时,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向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
征求意见,根据员工岗位涉密情况判断是否解除协议,如需解除保密协议,应在员工办理离
职手续前与员工签订解除协议。
5.4.4 解除流程和审批权限
5.4.4.1 员工调离涉密岗位或离职时解除保密协议需报公司总裁审批,跨法人主体调动时解除只需各单位人力负责人审核即可。
5.4.4.2 保密协议解除应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解除协议书》(附件2),若员工
拒绝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解除协议书》的,则向员工发出《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
解除通知书》(附件3),并由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的,则采用法定的送达程序(如
为离职员工,应在其正式离职前送达)。
5.5 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