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项目施工现场按安全文明管理协议_施工现场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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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
鉴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严格明确施工现场发、承包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治安和消防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发、承包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委条例,严格遵照执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标准和劳动保护标准。
二、承包人负责自身施工作业区、堆料区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
三、承包人必须严格自身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向发包人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备发包人,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任何变更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发包人。
四、承包人在发包人的施工区域内应做到:
1、保证安全生产设施(灭火器、照明设施、安全标志)到位。
2、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3、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暂住证,严禁使用手续不齐全的禁用人员和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外包队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5、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有关制度规程结合施工生产中的实际情况,针对作业人员的现状,全面细致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实行跟踪管理,确保安全技术交底的贯彻实施。
6、承包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每日巡查,对自检、发包人检查、上级单位检查、物业单位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迅速解决。
7、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24小时分班作业时,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值班,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做好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8、施工现场安装各类机械设备必须履行验收手续,运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电焊机一、二次侧都要加装漏电保护器。
9、施工现场的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禁止使用塑料线、破损电线,最末一级配电箱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不能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小于或等于0.1秒,并经常检查,确保灵敏有效。
10、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非特种工从事特种工作业。特种工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操作证”,不随身携带视同无证上岗。
11、施工现场必须严格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防尘防毒口罩、电焊工服)的使用管理,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2、施工现场垃圾必须做到随清理、随分检、随清运,杜绝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的发生。
13、施工现场未经物业批准,严禁住人,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4、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建筑材料码放整齐。
1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物业消防保卫部门审查批准,16、承包人动火、用电、高处作业必须按物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7、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必须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抢救伤员,及时上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级单位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包人必须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配合其检查工作。承包人还要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物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查与监督。
六、承包人应对其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管理的教育,备存完整的安全教育记录、档案,并对因施工现场人员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人身健康损害、环境污染、治安事件、消防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七、承包人对发包人或物业在安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按期整改,不得无故拖延。承包人未按期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支付该赔偿金。发包人对承包人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改善施工现场环境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
八、由于承包人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消防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或消防事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或消防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对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发包人及其安全管理责任人有权对承包人及其人员因在安全管理中出现问题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违约处罚金”、“停工整顿”、“勒令离场”或其它形式的处理。对个人的违约处罚金额度限制在人民币50—1000元之间,对单位的违约处罚金额度限制在人民币2000—50000元之间。
1、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在接到由发包人或物业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能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做出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罚金处理。承包人拒绝支付该违约处罚金的,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治安责任事故或消防责任事故,致使工程停工或发包人公司名称在公众媒体曝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名誉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做出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罚金处理。承包人拒绝支付该违约处罚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上述违约处罚金不足以偿付因承包人发生上述责任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全额支付赔偿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发包人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包人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5、发包人有权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按照本协议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处罚金、赔偿金等有关款项。
十一、承包人自进入发包人管理区后至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人员、设备全部离开发包人管理区止,安全管理同时满足下列指标:
1、重大责任事故:0;
2、重大刑事案件:0;
3、死亡事故:0;
4、重伤事故:0;
5、火灾事故:0;
6、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0;
7、环境污染事故:0;
8、盗窃、赌博、打架等治安事件:0;
十二、承包人因履行本协议而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合同之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十三、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人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人员、设备全部离开发包人管理区后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