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_安徽大学教师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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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甲 方: 安徽大学人事处 乙方(进修教师): 丙方(所在单位):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进修的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为甲方与丙方共同选派的进修教师。乙方若不能如期毕业,延长学习期间的费用全部自理。

二、乙方在(高校或研究机构)进修(或攻读),期间,甲方承担乙方的培养费 元(大写),丙方承担乙方培养期必需的差旅费和住宿费。

三、乙方原则上脱产学习一年,一年后需承担丙方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如乙方不服从丙方管理的,丙方有权建议甲方停止支付培养费,中止培养。乙方培养期内工作量减免标准,按照《安徽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基本职责暂行规定》(校政秘[2005]241号)执行。

四、乙方每学年须向甲方交一份学习、工作总结表(由乙方所在学习单位和丙方签署意见后交师资科),不交者甲方不支付下学年培养费。

五、乙方进修结束后,须向甲方提供进修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和有关证书复印件(如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并由甲方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六、乙方进修结束后,应当回校完成相应的服务期限。乙方未满服务期限要求调离或辞职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须向甲方退还为其支付的培养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服务期限与乙方应当完成的服务期限之比例计算):

1、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毕业后回校工作不满五年的;

2、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毕业回校工作不满五年的;

3、脱产半年以上其他形式参加各类非学历进修的教师,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不满三年的;

4、由学校出资以不脱产形式参加各类非学历进修的教师,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不满两年的。

本人已阅《安徽大学关于教职工合同服务期限的暂行规定》(校政[2003]35号)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七、乙方违约所退还的培养费由乙方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归还到甲方的师资培训经费中。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约,乙方违约不按规定退还培训费的,丙方应对其负连带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安徽大学人事处(盖章)进修教师(签字)所在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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