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_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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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紫藤苑
总承包工程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中海·紫藤苑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包人、总承包人根据 中海·紫藤苑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发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对总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安全施工的能力进行审核,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本施工区域设施等情况对总承包人进行全面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发包人应要求总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总承包人所制订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应审查并督促实施。
3、发包人指派先生作为安全代表,负责联系、检查与协调总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4、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5、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发包人有权检查总承包人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发包人不得对总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条 总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人必须在工地设立一个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总承包人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计划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减轻总承包人所应承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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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责任),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政策、目标(要求零伤亡事故)声明
书;
(2)总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确保遵守的方法;
(3)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及权利,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的配备(配备人数须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及权利;
(4)确保分包商遵守安全计划的方法;
(5)应急预案及抢救队伍;
(6)台风及暴雨的应对措施;
(7)对其工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8)适用与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程序。
2、总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因总承包人施工人员过失,所造成的健康损害、人身伤亡、设备损毁、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以及一切人为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应为此增加发包人费用或延迟施工进度。
3、总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总承包人指派调、监护工作。
5、开工前,总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施工,就表示总承包人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6、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总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7、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组织人员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8、总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施工前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施工。
9、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总承包人应当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配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所需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人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总承包人应当确保这些安全警示标志在整个施工期间得到有效维持,因安全警示标志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概由总承包人负责承担。
13、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总承包人应当限制露天作业。
14、施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总承包人不得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或打击报复。
15、总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服从并及时整改、反馈。
16、总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7、在施工过程中,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的人身伤害、设备损毁及火灾等事故,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18、施工作业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总承包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告发包人,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第三条 发包人已经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全面监理,总承包人必须接受和服从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理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反馈。
第四条 任何第三人在施工场地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外,均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五条 对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引致的安全事故,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对于总承包人应预料到、或已预料到,但未采取防范措施所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安全保证金
1、总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应当交付给发包人金,在中期付款中分不超过三次扣除。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未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全额退还保
证金;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死亡事故,扣除20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2)发生重伤事故,扣除10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3)发生轻伤事故1~10人次,扣除1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3)发生轻伤事故10人次以上,扣除2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4)保证金不够抵扣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2、总承包人除了承担安全保证金风险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总承包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总承包人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承担 1000 元/人次的违约责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外,还应承担 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3、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事故而使本工程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停工整顿处罚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总承包人承担。
4、总承包人未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5、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的,自整改意见送达总承包人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总承包人按5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6、总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外,还应承担5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同时暂停总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工程投标 6个月。
75次或以上,暂停总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工程投标 12个月;发生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暂停总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工程投标
8、总承包人因以上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额,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第八条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总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条 总承包人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总承包人应
及时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作为主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发包人总承包人各执二份。
发 包 人:承 包 人: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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