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物科技学程研究生教育合作协议书_校企合作协议书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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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與中央研究院
農業生物科技學程研究生教育合作協議書
國立成功大學95年8月30日第189次校務企劃座談會討論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甲方﹚與中央研究院﹙乙方﹚根據「中央研究院、國立成功大學合作辦法」開辦「農業生物科技學程研究生教育合作」,並經雙方協議以下各點。
一、推動委員會
在本合作計畫下,設立推動委員會,由雙方各三名人員參加,雙方並各指派其中一名擔任共同主席。本委員會的運作方式為洽議式。委員會的職掌為招生、課程及相關行政之規劃。
二、招生
本合作案預定於95學年度開始招生。招生之事務由雙方共同辦理。學生學籍隸屬甲方(註冊、學費繳交、考試、成績及學位授予均在甲方辦理)。
招生名額:
(1)招生博士生為主,95年度招生12名,雙方學生分配比例,以實際入學人數計算,甲方三分之一,乙方三分之二。玆後招生入數得依發展情況變化,雙方洽議同意後,向甲方教學行政系統辦理申請,學生分配按原比例辦理為原則。
(2)每年實際招生之名額可於成功大學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再行修正。上述博士生名額分配,以學生入學後選定實驗室時為準,皆不含日後更換指導教授的部分。
三、課程設計初期之基本原則為:
(1)由雙方共同分擔必修課部分。95年度新開課程由推動委員會規劃之。專題討論課程,由雙方共同負責分地召開。
(2)本合作計畫之教育方向、課程規劃與設計等事項,包括學生必、選修課程由推動委員會會議討論。
(3)博士生資格考及畢業條件依甲方博士生畢業辦法辦理。
四、指導教授
參加本學程甲方之專任教師及合聘乙方之教師皆可擔任本合作計畫下之學生的指導教授。指導教授的選定方式,由推動委員會另訂施行辦法。
五、經費
(1)雙方協定之合作經費,由甲乙方分別編列預算;甲方負責行政及教學相關經費,乙方提供博士班第一年至第二年獎學金,每名每月25,000元,並提供定額經費﹙由雙方協商﹚以支付一名行政助理處理本合作案之行政事務,及其他與
合作案相關事宜或活動之經費。博士班獎學金得依實際需求調整。第三年後之學生獎學金由指導老師自行負責。
(2)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及交通費由甲乙方各自負責。
六、上課地點:
第一年課程在甲方上課、第二年後課程依實際情況需要而定。
七、合作案執行期
(1)本合作案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100年7月31日。
(2)於99年6月前應作一次整體評估以決定後繼續合作之情況。
(3)合作案的終止應由雙方共同評估、洽定。若確定不再繼續合作,下一學年即不
再以本合作案的名義招生,但乙方應繼續提供已在學之甲方博士生獎學金。
八、本協議書之未盡事宜及實施後之可能缺失,雙方應本互惠之原則得由推動委員會
洽議辦理之。
九、乙方參與本合作計畫之合聘教師,因係雙方合聘,在其論文發表上擇甲方任一教
學單位加列註明。
十、本協議書自簽約之日起有效,正本乙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乙方
國立成功大學中央研究院
校長:院長: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