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补充协议_施工补充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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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在履行中标合同的基础上,凡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条款,均以本协议书为准。本协议与备案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范围: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列明范围。具体总承包施工范围为土建、装饰、安装
工程(水、电、弱电)的施工。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三、专业分包工程
1、门窗工程。(包括进户门、铝合金门窗等)。
2、外墙装饰工程(外墙保温及装饰面层)乙方做一度刮糙,二度粉平。
3、室外总体工程(包括上下水、道路、绿化等),出墙管按施工图由乙方施工。
4、燃气室内外管道(外墙以内的预埋套管由乙方施工),强电的户外管线。
5、弱电(包括电话、智能化、有线电视)系统(外墙以内的预埋套管由乙方施工)。
6、电梯工程。
7、消防系统。
8、住户配电箱,弱电信息箱等。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按施工许
可证和发包方的开工审批报告)
2、竣工日期:20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3、若达不到合同中所约定的工期按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造价的3‰(施 工单位自行承诺)支付违约金。(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对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确保区优质结构工程,争创市优质结构,如达不到罚合同造价的5元/m2。达到区优质结构工程,奖励5元/m2。
3)由于承包方直接原因造成的整改或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仍按每延误一天罚合同造价的3‰执行。
4)若返工后工程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规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罚金,即合同总价的2%。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确保文明工地,如达不到罚5元/㎡(建筑面积)。达到奖5元/㎡(建筑面积)。
6)、出于对小区品牌的追求,如今后要求创白玉兰工程;则要增加的费用日后待议。
五、工程分包
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分包人来承担非主体工程,分包人的确定必须经过本工程发包人书面确认。
2、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三方协议
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付款,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并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对承包人酌情采取经济惩罚。
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进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方工程师提供质保书、出厂检验合格证、进沪许可证、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得到甲方及监理方工程师同意后进货,进货后立即向甲方及监理方工程师提交报验单,经甲方及监理方工程师验收签字后进场使用。不按上述顺序办理,甲方及监理方工程师认为所进材料不能使用,需要退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根据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部分材料必须在见证员监督下取样送试,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七、工程结算
1、本工程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直接费的3.2%(3~3.4,含临时设施费)取定;
2、本工程结算参照沪建交〔2009〕995号、沪建市管〔2010〕29号规定按上海市2000定额,土建综合费率取定为 6 %(3-8),安装综合费率为 36 %(31-41);人工工资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与交易信息》(中准价)的平均价计算;主要材料按实际施工期间的算术平均价计算(成型钢筋不下浮;水泥、商品混凝土、砌块、木材、砂石料、商品砂浆等按中准价下浮3%结算),其他材料和饰面材料由甲方核定的价格为结算依据。
3、混凝土的模板和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计入直接费。
4、工程总承包配合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总造价的 4%(3-5%)计取,并不得再向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工程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由甲方代缴代扣;其中生活用水用电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内,作为税前补差项目进行结算。
八、工程结算审价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双方配合下在一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并交送甲方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结算审核单位应在双方配合下,叁个月完成结算审核的初稿。在双方配合下,一个月内完成终稿。依据审价收费规定,送审价超出审价定价的5%部分审价费由乙方支付。
九、总包配合服务范围
l、甲方指定专业分包项目由乙方与专业分包签订合同,并全面负责其施工质量、进度及提供技术支持(如水准,标高等基准)、大临设施(包括生活和生产设施)、供水供电及排水、登高(含脚手架)和垂直运输,即招标文件中说明的由总承包承担的管理(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安全、工期)等诸方面的内容。(含施工临水临电费等)
2、乙方与专业分包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及规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算与付款方式、材料供应方式、双方责任、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条款,同等于甲方约束乙方的条款。
十、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合同造价30%。
2、承包人向甲方及监理方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方每月月报本月完成工程量。
3、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支付的方式:主体结构验收后30 天内支付核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 天内支付至全部核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拨付;工程竣工审核结算后实际支付结算造价的97%;审价通过的工程竣工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将保修金分期支付承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十二、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将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临时设施全部清场,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及时清场,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楚,所发生的费用在最后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扣除。
十三、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期达二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预留保修金的50%;保修期结束后30天内无息支付预留保修金的余额。
十四、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
由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双另行协商。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十六、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