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期管理协议_交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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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交期管理协议
甲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对交期的管理,确保甲方的生产按计划有序进行,减少因交期不准确造成双方的损失或积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合同。
1.0 交货不准时的定义
1.1 满足采购周期的情况
严格按照甲方采购员要求的时间、数量交货(确认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因供应商的原因(计划失误、原料异常、设备异常、模具异常、车船运输工具异常、品质异常等)未能达到此要求的为交货不准时。
1.2 不能满足采购周期的情况下:
严格按照乙方与甲方采购员双方确认的时间、数量交货(确认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因供应商的原因(计划失误、品质异常等)未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即为交货不准时。
1.3其他异常情况
1.3.1 来料检验不合格造成不能使用,除按双方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处罚外,按照交货不准时重复计算;由甲方外检人员判定不合格不能送货而造成的交货不准时,除按双方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处罚外,按照交货不准时重复计算;
1.3.2 要求同一时间到货的一批货,分几次交货,计算为一次交货不及时。
1.3.3 要求同一天到货的几批货,分几次交货,但总体数量不足甲方要求,计算为一次交货不及时。
1.4 停产
1.4.1 因乙方无法满足甲方数量、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而实际上又造成了甲方生产停滞时为停产。
1.4.2 因乙方供应甲方产品在品质上出现严重异常,致使甲方生产无法继续下去,经甲方质量部判定为乙方问题时为停产。
1.4.3 因其他问题造成甲方生产停顿,而被双方共同判定为乙方责任时为停产。
2.0 处罚标准
2.1 对于未经甲方采购员认可的交货不准时但是并未实际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责任,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当月内发生3次以上交货不准时则以翻倍处罚;当月内发生5次以上交货不准时则以五倍处罚。
2.2 对于未经甲方采购员认可的交货不准时但是实际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责任,按 10000元/小时(人民币)进行罚款,当月内发生
2.3 对于已入库产品因乙方产品品质问题引起的停产,只按《质量保证协议书》由甲方质量部进行处罚。
3.0 处罚方式
由甲方采购员提出处罚申请,经由甲方采购部经理批准后发乙方确认(加盖乙方公司财务章后回传),甲方采购员将处罚申请的确认件交甲方财务部,由甲方财务部在当月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备注:若乙方接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的书面回复,处罚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后自动生效。
4.0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参照行业规范,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
5.0 本协议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2010年月日签约时间: 2010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