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_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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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X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X银行
为充分发挥信贷担保的政策导向、桥梁纽带和风险分散功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六盘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XXX担保有限公司与XXX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为中小企业、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各方角色
第1条协作关系
鉴于甲乙双方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方面的优良业绩,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开办中小企业、自然人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其发放贷款的协作担保单位。在相同条件下、甲乙双方应优先向对方推荐贷款或担保业务,双方建立贷款担保合作关系。
第2条 甲方角色
甲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3条 乙方角色
乙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范围和条件
第4条 借款人范围
符合各产业政策的服务区内所有中小企业及信用良好的自然人。
第5条 借款人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申请贷款并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 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2 在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3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3.1 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5.3.2 有独立的经营资金;
5.3.3 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
5.3.4 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
5.3.5 独立对外签订协议。
5.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我行开立基本账
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5 产品有市场、前景看好;
5.6 有生产经营效益;
5.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5.8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9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
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5.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5.11资产负债率符合乙方的要求;
5.12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
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6条 禁止条件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担保:
6.1 不具备本协议第5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6.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6.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6.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6.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
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6.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担保贷款种类及期限
第7条担保贷款种类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8条担保贷款的期限及展期
8.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
能力由甲方、乙方和借款人三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8.2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20日内,向甲乙
双方申请贷款展期。
8.3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
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9条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人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方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乙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人贷款与否,由乙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人
是否提供担保由甲方决定,借款申请人要符合甲方受保条件和乙方贷款条件。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因借款人的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的违约金。
第10条 贷款担保程序
10.1 借款人分别向甲、乙方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借款额度、借款用途、还
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甲方审查认为可担保后向乙
方出具担保承诺书。
10.2 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足时,也可准备资料申请甲方为其提供
差额部分担保。
10.3 甲方就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等情况进
行审查、核实,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乙、借款人三方签订《借
款合同》、《保证合同》后,乙方给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手续。
10.4 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
止。
第五章保证金额度及放大倍数
第11条保证金额度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余额,甲方在乙方存入保证金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第12条 保证金余额及放大倍数相关规定
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存款不得低于 1000 万元,若出现代偿,应在补足1000万元后才能继续开展业务;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7倍,即甲方仅能在保证金放大 7 倍的额度内,为服务区内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在乙方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13条保证金存款利息
甲方存入乙方的保证金,存款种类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章 贷款利率、额度
第14条利率、额度确定原则
乙方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乙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 500万元。
甲方若对甲方关联企业正常的信贷业务进行担保。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余额的50%,不足部分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担保。
甲方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甲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七章代偿责任
第15条乙方催收
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借款人催收。
第16条 代偿
若贷款出现逾期30日或借款人不能履约按月付息,甲方应在10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该担保责任应首先对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保证金进行代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17条 责任承担
17.1 按照双方约定,甲方应对贷款本金和利息的100%承担担保证责任。
第18条 甲方免责
18.1 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乙方另行提供抵押担
保、质押担保,则甲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1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借款人变更协议的;
18.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18.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18.5 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贷款保证金偿还甲方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的其
他贷款;
18.6 乙方与借款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甲方提供担保的。
第八章双方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还应该承担下列义务:
第19条 甲方义务
19.1甲方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建立相应档案;
19.2甲方应对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变更进行跟踪调查,借款人的前款信息一旦发生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9.3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20条 乙方义务
20.1 乙方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贷款
使用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建立相应档案;
20.2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执行;
20.2.1定期了解并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20.2.2对未能履行贷款协议规定义务的借款人,乙方应依据贷款协议的约
定:
(1)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2)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其他措施;
20.2.3乙方在决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之前,应将该决定告知甲方并说
明事实和理由
20.3 借款人的贷款信息一旦发生下列不利变化,乙方应积极通知甲方:
20.3.1借款人有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
20.3.2借款人滞纳应付乙方利息达1个月;
20.3.3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使用贷款;
20.3.4借款人客观上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20.3.5借款人信用恶化。
20.4 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20.5
第九章协议期限
第21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1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展期,展期期限1年。
第十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22条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23条 协议的解除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无法实现协议目的,视为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他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24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承担代偿责任,若保证金不足代偿,对不足代偿部分每天向乙方支付0.1%的违约金;且乙方可立即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
第十二章 不良率控制
第25条 甲方在乙方当年担保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2%或历年累计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乙方有权自行降低担保放大系数;甲方在乙方当年担保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5%或历年累计不良率达到10%,乙方有权自行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26条 争议范围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第27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须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通过双方选定的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
第28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29条 本协议除适用乙方总行外,适用范围覆盖乙方所有支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30条 其他未定事宜,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31条 甲、乙双方如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32条 本协议条款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贷款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本协议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33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