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补充协议_前期物业补充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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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补充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呼和浩特市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四单元三层住宅免费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临时用房,现地下室门口地面还未安装地板,由甲方按乙方的要求简单装修好后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办公用房使用。

2、在签订本委托合同之日,甲方的物业由乙方代为管理,其代收的管理费均由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义收取,甲乙双方配合交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的逾期效果甲方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3、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业主前来办理入伙手续的时间,或业主因未按通知时间前来办理入伙手续,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甲方应在为业主办理产权转移和房产证时督促业主向乙方缴清该类费用。

4、甲方未售出的房屋,其物业空置费用由甲方按50%承担,乙方负责管理。

5、若因甲方原因(如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本合同有关规定强行入伙、产权纠纷、物业、车位等的空置),致使业户入伙后拒缴或久缴管理费,而造成乙方管理费收入无保障的,则甲方须承担相应管理费至乙方能正常收到管理费用为止。

6、对甲方未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物业,乙方只能按日常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验收后才能办理移交,除管理责任外,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7、对现有急需整改和维修的设备设施,甲方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见整改内容)

8、委托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及其它原因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视为违约,以此为由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9、本协议一式二份,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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