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个性化信息手机短信发布服务协议_证券短信服务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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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服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地址:

邮编:传真:

联系人员:

乙方:深圳市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高新区南区黎明网络大厦(南山区科技南一路)

邮编:518057

联系人员: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手机短信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传真:0755-26730722 联系电话:0755-26550000 联系电话:

第一条服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基于商通服务平台手机短信发布的技术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手机短信息系统的维护服务;

3、甲方自行发展用户,通过甲方平台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其用户发送信息到指定手机上,并向乙方支付短信服务费。

第二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按本协议约定的手机短信发布技术服务,并按照乙方业务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2、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3、甲方必须保管好乙方提供的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如果由于甲方保管不善,出现短信发布系统被他人利用以做非法用途等情况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与接受信息的最终用户签订业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生相关问题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方面的协助。

5、甲方通过乙方平台之所发信息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其用户;

6、甲方保证经营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通过乙方平台向其用户所发的信息内容均符合国家及中国电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发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7、甲方不得利用系统向未在其信息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用户发送手机短信息,也不得向其用户发送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短消息或开展本协议规定之外业务以及连号发送。

8、凡乙方及其客户所使用通道号码被接收信息的手机客户投诉,并引起移动运营商警告的,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并杜绝同一客户的再次投诉。

第三章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于商通服务平台的手机短信发布的技术服务;

2、乙方提供信息发布系统及移动、联通、电信的通道供甲方使用,乙方为甲方分配用户名及密码,乙方按照在该用户名下产生的信息条数来向甲方收取信息服务费;

3、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对手机短信系统提供免费的系统维护及有偿系统升级服务;乙方服务投诉专线是400-1888-755,技术服务电话:0755-26550000-1730,如有变更,乙方另行通知;

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乙方对甲方的数据库负有保密及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只能在本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该数据库。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该数据库复制、向任意第三方传播泄漏等,也不得用于自身的经营;

第四条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

1、甲方每次充值不低于:元/条

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转帐□网上支付

3、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须在正式发布企业短信前,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

4、乙方指定银行帐号:

户名:深圳市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7559 1486 7910 7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

第三条信息安全保障

1、根据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的要求,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甲方不得利用商通服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商通服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

3、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4、甲方收到用户对有违法违规信息的投诉,应在2小时内给予乙方初步回复,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查明原因,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

5、甲方应向自愿接收信息源责任单位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不得利用该平台功能干扰、破坏网络及移动通信服务,以及滋扰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

6、凡由于甲方原因采取连号发送、违规发送或发送广告类信息而造成客户向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投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情况严重时,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对短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营商的通知等终止本协议,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并按照运营商的要求处以对所发送违规短信的罚款;同时保留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且终止与信息源责任单位的合作。

第四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双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对于业务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用户信息等),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仅限于乙方自身的直接损失,但最高以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限。甲方对于因甲方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甲方如违反第二条第7及8款规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对于因其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甲方自身的直接损失,但最高以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限。乙方对于因乙方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其他义务,使得对方丧失应得利益,或者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时,对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可提出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进行解除。

2、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其他善后事宜由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均应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规定

1、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协议期间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2、本协议内容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对于双方履行本协议后法律、法规、条例发生更改,双方按本协议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2、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深圳市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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