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协议_医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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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为贯彻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府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医疗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保险范围
甲方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乙方依法或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该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参保医务人员花名册、投保单、《医疗责任风险调查表》等,以上资料均需加盖鲜章,合同生效时交清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当书面报告乙方。
2、发生患者人身损害事故,应妥善保存相关的原始资料、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书面报告乙方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乙方的义务
(一)、本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乙方派人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三)、收到甲方赔偿请求后,对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1完整的,应及时通知该医疗机构补充资料目录,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甲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医疗机构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赔偿数额确定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保险费计算
1、二级医疗机构
标准保费=(病床数×270)+(医疗人员数×405)+(病床数×8×30)
2、一级医疗机构
标准保费=(病床数×270)+(医疗人员数×405)+50003、非一级医疗机构、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标准保费=(病床数×270)+(医疗人员数×405)+40004、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
标准保险费=(病床数×270)+(医疗人员数×405)
床位基准保费:270元/床位.年;
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险费:405元/人;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费:30元/人次
五、赔偿处理
(一)、甲方提供医患双方赔偿协议复印件、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医调委的调解书、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人相关资
2料、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验尸报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二)、乙方接到医疗机构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三)、乙方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医患双方协商金额、医调委调解金额或者法院判决金额为准,但每次(每年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出以下金额。
(四)、甲方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乙方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乙方不负责垫付。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乙方多支付保险金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五)、甲方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免赔规定
(1)、甲方给患者造成损害,未向该患者或其近亲属赔偿的,乙方不负责向医疗机构赔偿保险金。
(2)、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3)、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4)、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除外。
(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灾、爆炸等灾害。
(6)、投保以外的医务人员从事医务活动发生事故的。
(7)、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8)、从事诊疗科目以外造成损害的。
(9)、甲方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10)、甲方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11)、甲方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被感染的血液制品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造成损害的,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除外。
(12)、甲方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3)、甲方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人身伤亡。
(14)、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5)、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16)、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7)、甲方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8)、甲方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9)、自甲方的医务人员终止在医疗机构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0)、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2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追溯期
新保业务无追溯期,连续承保业务的追溯期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中间脱保,追溯期重新计算。
(八)、续保保费调整:本着有利于医疗过失的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各医疗机构上年度的赔付率高低,对续保保费上浮或下调,调整规则如下:
六、赔款支付 甲方出具委托书后,保险公司转账给患者本人(或相关直系亲属)。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不祥尽之处以>为准.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故意行为:是指司法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