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联营协议书(材料)_联营合作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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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伊势丹购物中心联营协议书
联营协议书协议编号
甲方:禹州伊势丹购物中心
乙方:王丽丽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兹就设置联营专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同遵守。
一﹑位置和面积
位于禹州市迎宾路伊势丹购物中心,1楼E区05号,营业面积27.29㎡。(如附件图所示位置)
二﹑经营范围
乙方经营范围(品牌及产品)皮帝卡路男装系列如乙方经营以上规定以外的产品须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上柜,否则,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罚,直至解除协议。
三﹑合约期限
自2008年10月1日 至 2009 年9月30日止。
四、进场
1、乙方品牌进驻甲方商场销售须提供有效证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合格证及相关授权书。
2、乙方进甲方商场须具备的条件
(1)乙方商品要进甲方商场销售必须填写《设柜呈核表》,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方可进场。
(2)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之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查认可,品牌不得任意变更。如需
变更经营项目亦须先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意后方可变更。
(3)乙方陈列于甲方的商品及自备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投保、维修和更换。
(4)甲方对商场的装璜统一作出规定,引进的专柜必须符合甲方公司的整体形象要
求。装璜平面图及施工图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如需变更、整修、增设或
移动时,也必须交装璜平面图和施工图,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专柜内的搭
建与装璜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5)乙方提供专业的销售人员。相关人员费用及各类证件由乙方承担和办理,并接
受甲方统一管理,服装费 400 元,胸卡员押金 300元,丢失补办需缴纳成本
费10元。
五、管理费及保证金
1、乙方在甲方商场品牌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商场及专卖店价格,且每笔交易必须交至甲方收款台统一结算。若乙方有违反此条款,并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调
整售价且给于相应的处罚。如有再次违规,除加倍罚款外,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每月按乙方销售总额的_%收取经营管理费(此项费用包含商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租金,税金,促销费。)并且每月营业额不低于_____元。如果
低于该营业额,甲方仍按核定的营业额提取费用,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其
中不足部分的提成金额。
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元,作为保证金,在履行协议
期间未经双方同意,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的,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相当于保证金金额的赔偿。保证金在本协议到期或撤柜后三个月无顾客投诉、纠纷、质量等问题则全额
退还给乙方,如发生顾客投诉、纠纷、质量等问题乙方应负责协调处理,如乙方没有
积极解决,甲方有权将保证金用于处理顾客投诉、纠纷、质量问题,并保留进一步追
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6、乙方须促销打折销售期间,商品的特殊优惠价格必须在促销开始之日前3天书面报甲
方公司楼面,经批准后再统一调整价格。乙方如对顾客赠送纪念品、宣传品也应事先
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7、甲方给予乙方的基本用电费用是指每个席位的规定额度,即每个席位为1000W/小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约定为元/月。
六、付款条件及方式
1、乙方结款方式为:每2、如乙方提供的销货清单数据与甲方商场财务系统数据读数不符时,以双方核对的实际
数据为准。
3、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结付,支票及信用卡购物金额到达甲方帐后方可结算。
4、经营管理费由甲方每次结款时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次结算营业额发票或收据,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是乙方单位经
注册登记后,盖有乙方税务专用章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不能提供,甲方
有权延期结付。
6、乙方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广告费,制服将在结款一次性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7、乙方对帐周期为每月的号(附发票或收据),结算周期为每月的号。
七、供货
1、专柜商品定价单需由甲方授权负责人签字,专柜的商品供货由乙方自行负责上货、保管并符合甲方商场的管理制度。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货、销售、存货、服务等活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与处理。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打折、降价,如有违反甲方将给予乙方3000元的处罚。
八、专柜管理及卫生
1、管理
(1)进入甲方商场的专柜必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
(2)乙方营业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且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协议期内,乙
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或停止营业,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场外交易。如有场外交易的事实,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交易金
额10倍的罚金。
(4)引进专柜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和卫生部门健康标准,必须遵守甲方各项服务规范。
(5)专柜销售采用甲方统一的收银方式,乙方不得擅自收银。否则以违约论处并处
本次收款额10倍的处罚。
2、卫生
专柜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能上岗,并服从甲方规定的着装要求,保持服
饰整洁。
3、处理
(1)乙方提供的商品如因服务或质量问题产生顾客投诉,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甲方向顾客所作的承诺,按甲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向顾
客做出赔偿。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是:
a协助甲方妥善处理顾客投诉。
b支付对顾客的赔偿及相关费用。
c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2)乙方提供的商品如因质量问题被监督、执法机关查获,除按执法机关要求限期
整改外,对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直接、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追偿。被监督、执法
机关判定为不合格商品、伪劣商品的,乙方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
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责令清场。
九、人员管理
甲方对专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对专柜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审核与
培训;培训合格后统一上岗。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对专柜商品质量、环境质量与服务质量
进行监督管理;对专柜人员进行考评,并实施奖惩措施。
十、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权利转让条款,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清场,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并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
2、乙方的商品进入甲方商场销售,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其销售品牌或新增营
业项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销售并支付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
清场。
3、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导致本协议未能履行,违约方
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一、清场
1、乙方销售的商品品质、内容、销售额等无法达到甲方要求,造成甲方不正常的营业
状况,甲方可提前终止协议。
2、因甲方商场布局做大幅度调整,使专柜销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应商场的整
体结构时,乙方同意无条件清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乙方清场时应保持原有装璜的完整,交甲方验收,不得要求甲方补贴装璜费用。
4、协议期满前,双方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清场时,乙方应于终止日或协议
期满日后两天内负责将商品撤离专柜。如拖延时间,甲方有权腾空该专柜,或依甲
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乙方物品如有遗失或毁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双方应共同配合做好清场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进入甲方商场销售的商品是不含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
如乙方商品有侵权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一切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任何利润损失及其它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三、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日为_2009年_9 _月_30_日。
在协议生效之后,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协议的任何条
款。变更及提前终止必须经双方认可。
十四、权利之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权将基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或义务部分或全部地转移或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设置专柜,及其它变相
方式损害甲方利益之事。
十五、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履行义
务的,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尽力避
免或排除此阻碍履约之因素,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提
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十六、争议解决
对于任何产生于本协议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对方主要办公地点的管辖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十八、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九、续约:本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二十、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违反商场联营协议导致清场的商家除外,另外中岛区的补偿金按
6折补偿。
附:区位平面图
甲方:禹州伊势丹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法人:
代理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