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协议_消防自动报警维保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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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维修保养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楼所配置的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室内部分)以及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以下简称系统)的维修保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保养承诺

1、乙方每月对甲方楼的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功能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甲方的探测器出现误报,需要清洗检测时,由乙方进行,乙方清洗检测后必须出具书面报告。

3、日常维修,乙方在收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通知(包括信件、电传、电子邮件及电话)收后8小时内服务人员必须到达现场。

4、系统每次维修保养,服务人员应认真填写《工程维修纪录》,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双方各自存档。

5、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甲方必须派专人配合施工,并配备现场施工所需的配套设施。

6、由于报警设备线路问题引起的故障的维修,双方协商解决。

7、每月一次的联动设备(含末端放水、探测器抽点检查、手动报警按钮抽点检查、消防广播等)的试验安排在星期

六、日进行,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上班。

8、特殊情况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以便通过相关检查、抽查。

二、维护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总额为:叁万叁仟元整(¥)

2、费用在维保期过后系统恢复正常后一次性付清。

3、维护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损坏,更换配件费用由甲方承担(配件价格见价格清单,配件价格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如需更换配件价格清单以外设备由双

方协商,按市场价格结算。凡更换配件由甲方现场签证。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维保时间:2010年1月1 日至 2010 年 12月31 日

如甲乙任何一方在保养期后不再继续进行下一年维保协议,任何一方均必须在协议未完的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停止下一年的保养协议,否则下一年的保养协议自动生效。维保协议期一定维持不少于一年期长及在年中单方面不可取消协议。

四、违约处理

协议一方出现违约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违约事项,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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