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服务协议_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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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友好提示:
甲方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或其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或其委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所需的集团业务、办理手续以及资费标准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产品业务使用协议及业务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信息化服务的宗旨,与甲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信息化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有偿提供集团信息化服务。
2、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各项标准集团信息化服务,也可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合作意向、由乙方开发研究适用于甲方的新型集团信息化服务。
3、集团信息化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乙方移动信息服务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的由甲方提供服务的中国移动用户,此用户应为甲方企业员工或服务对象。
4、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服务,并为甲方的联系人、关键人客户提供不定期优惠服务(甲方联系人、关键人以《集团客户信息卡》填写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申请成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时,需向乙方提供单位及相关授权人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资料。
2、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利用乙方提供的集团信息化产品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停止甲方所有集团信息化产品的使用并解除本协议,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使用集团信息化产品所产生的费用,以乙方计费系统统计为准,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向乙方缴纳上月费用。
4、甲方对集团信息化产品的费用产生异议,须于乙方公布相关费用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提出。
5、甲方应授权一名员工作为联系人,负责甲乙双方信息传递、服务实现、业务受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甲方联系人需提供乙方所需的身份确认资料。甲方联系人如发生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甲方使用开通乙方提供的相关集团信息化产品时,需遵守对应的服务协议及产品使用说明。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集团信息化产品及专业优质服务。
2、乙方负责移动通信网络运行正常,保障甲方通信及业务信息的传输稳定性和准确性。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集团信息化产品的业务办理、咨询投诉和故障处理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服务网站、服营厅、服务热线等
4、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关于集团信息化服务咨询、建议、投诉。
5、乙方根据甲方所使用集团信息化产品特征提供账单及发票凭证。
6、乙方对涉及集团信息化产品进行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
级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引起业务中断时,通过相关渠道和形式提前通知甲方。
7、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为甲方开通其申请的集团信息化产品(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守
约定),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根据相关业务资费标准减免相关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1、甲方在乙方公布费用缴纳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其所欠
费用的0.3%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业务和服务,并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2、甲方成为乙方集团客户后,即获取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门户网站集团客户网上营业
厅(以下简称“网站”)的服务密码和帐号,甲方应妥善保管。网站服务密码和帐号是甲方通过网站进行自助服务的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进行的任何操作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行为。
3、因甲方在集团客户网上营业厅的服务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产生的服务中断、高额
费用等相关结果,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告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不良后果。
4、因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乙方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将服
务(如帐单等)提供给甲方,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5、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
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2、在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甲方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
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六、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
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甲方因单位名称变更,本协议自动终止,须重新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下列情况
下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
1)甲方(包括联系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
2)集团移动信息化产品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相关第三方
利益);
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集团信息化服务;
4)甲方开通使用的所有集团信息化产品欠费停用超过90天。
3、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
七、其他约定
1、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信息,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2、合作期间,乙方为相关集团信息化产品制定的业务管理规定如有更改并与本协议
条款有冲突的,甲、乙双方可就冲突条款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合作。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本协议履行过
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
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本协议包含两份附件《集团客户信息卡》、《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6、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所有集团信息化服务和产品,集团信息化产品业
务使用协议及业务说明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集团信息化产品业务使用协议及业务说明为准,集团信息化产品业务使用协议及业务说明没有规定的,遵照本协议执行。
7、本协议有效期1年,期满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终止合作的,本协议自动延期1年,延期期满后依次类推。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彩信网关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彩信网关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
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彩信网关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
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信息源责任单位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体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九不准”:即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知》(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标准:①政治性新闻信息;②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③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④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⑤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⑥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⑦开办赌博的信息;⑧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⑨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五大类”:即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
①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③非法销售枪
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④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⑤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六、信息源责任单位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进
行检查,并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七、对出现来源自用户的互联网攻击,中国移动将通知用户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
求及时处理的,中国移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移动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八、信息源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移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
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九、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十、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
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一、本责任书是集团客户服务协议的补充条款,本条款的约定日期从该网络信息安全保
障责任书签订起到集团客户服务协议期满为止。
十二、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
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