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补偿协议_占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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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土地补偿协议
占用单位:朔州供电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占用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文件(晋政办发【2005】80号),以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网建设工程相关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文件(朔政办发【2006】102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补偿协议:
一、甲方占地建设的工程项目名称为:。
二、所占用土地位于朔州市区(县)乡(镇)村。属(单位/自然人)承包土地。
三、占用土地范围及面积以实际测量、计算为准(详见本协议第五条),占用土地类型为(水地/旱地)。
四、铁塔、电杆、拉线的占地为永久性,临时性占地的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甲方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包括:
(1)铁塔占地:基、每基元,计元;
(2)电杆占地:基、每基元,计元;
(3)拉线占地:基、每基元,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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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青苗的占地:亩,每亩元,计元;
(5)不涉及青苗的占地:亩,每亩元,计元;
(6)砍伐树木:棵、每棵元,计元;
(7)拆迁(房屋/设施/大棚温室/坟墓)计元;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额补偿款。
七、甲方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程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施工。
八、甲方占用土地期间,其土地所有权保持原权属不变,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将土地另由他人征用或占用。
九、甲方应本着尽量减少损毁耕地及其附作物的原则,文明施工,保护该区域良好生态环境。
十、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法协议条款。如有违法,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手印)后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手印):
负责人(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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