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报废车协议书被判无效_报废车交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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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报废车协议书被判无效
冯某将报废的车辆私下卖给王某,后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此案已由西城法院审结。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冯某于2009年8月6日签订购车协议,约定购买冯某神龙富康小轿车一辆。车款 12000元于当日给付冯某。后在河北某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车是报废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认为冯某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确认购车协议无效,双 倍返还购车款共计24000元,赔偿误工费、办理过户时发生的高速路费、汽油费、食宿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并要求杜某退还过户费2000元。
被告冯某辩称,其只收到10000万元购车款,其余2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杜某,其没有欺骗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辩称,原告请其帮忙打听买二手车,后得知冯某想卖车。冯某称车不能在北京过户,可以外迁到河北,并未告知是报废车。原告给了2000元用于过户,同意退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冯某私下进行机动买卖的行为违法,且涉案车辆未登记在冯某名下,故双方之间 签订购车协议无效。虽然购车协议中购车款为12000元,但冯某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收到购车款的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冯某实际收到 购车款的数额是12000元,故原告要求冯某返还12000元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杜某返还过户费2000元,杜某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如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原告王某将红色神龙富康小轿车返还被告冯某;被告冯某返还原告王某购车款人民币1万元,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5元;被告杜某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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