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协议书(在职)_单位在职研究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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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协议书(在职)
甲方(研究生):;现工作单位: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甲方初、复试成绩,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同意录取甲方为(院系)专业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委托培养,定向委培单位。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培养活动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对甲方进行培养,学制为2至3年。
二、在职研究生不纳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奖助范围,在校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毕业后回甲方所在单位工作。
三、甲方或甲方所在工作单位须向乙方交纳硕士生培养经费。其中,一般专业(含学术型学位、专业学位)三年制培养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壹千元(小写)¥21000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7000元;两年制培养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万捌千元(小写)¥18000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前2次每次支付7000元,第3次在申请论文答辩前支付4000元; MBA、MPA、MTA、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培养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11000元。
分次付清培养费的研究生应分别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付清。甲方若未在乙方规定的日期内缴纳培养经费,乙方有权不为甲方办理入学报到或注册手续。
四、甲方的户口、人事档案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需转至乙方。
五、甲方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校规校纪。甲方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培养经费。
六、甲方在乙方学习期间,如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其培养经费由本人自筹解决,但录取类别不能变更。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者非因法定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该协议自动废止。
甲方:(签字)乙方:中国海洋大学(盖章)
2012年月日2012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