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3)_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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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红寺堡区建设交通运输局(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红寺堡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有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坐落在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日止。
三、月租按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元。
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金,无故拖延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所租房屋。如拒不退,自应腾退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六个月后收取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私自转借、转租的;
2、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连续六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因病住院的除外)的;
4、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1年月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