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_农村集中五保供养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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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

甲方:渌井镇人民政府

乙方:渌井镇敬老院

丙方: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五保对象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五保供养对象到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为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县上确定拨付的五保供养资金标准,专款专用,按月或按季直接拨付到敬老院,由乙方统一管理和使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并每月由乙方给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不低于10元的零用钱,随着物价的调整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

二、乙方为丙方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照顾,定期向甲方汇报丙方身体和生活等情况,建立院管会,院内规章制度健全。膳食安排合理、饮食卫生、营养。丙方生活不能自理时安排人员护理、送水、送饭等。

三、丙方应自觉遵守院规院纪,服从乙方管理,在身体健康的许可下,力所能及的参加院办生产劳动,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积极参加学习和娱乐活动。

四、根据“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丙方确因不适应在敬老院居住生活,可办理退院手续,另行签订协议。

五、丙方必须服从乙方统一管理,不得在各自房间内存放非同一必须物品,烧火做饭、擅自外出。如丙方必须外出走亲访友,必须征得乙方同意,按时归院。

六、丙方入住敬老院前,其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交由乙方保管,丙方不得擅自处理。丙方在院内死亡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审核后,报县民政局批准,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七、丙方去世后,本着一切从简的原则,有乙方办理丧葬事宜。丙方留有遗产的,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的,归乙方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被取消供养事宜完毕时终止。

十、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代表:

乙方:(签章)代表:

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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