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长兴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_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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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承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长兴县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坐落在 的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月底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同时将专户对账单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开具并报县建设、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25日前,乙方负责将甲方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资金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并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手机短信告知服务。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县建设、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由丙方直接从专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长兴县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报县建设、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