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移交协议_运营移交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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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移交协议

甲方:泸州兴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泸市府阅〔2011〕44号、泸市府阅〔2012〕4号以及龙马潭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年第3期)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满足乙方太阳能光伏玻璃项目生产所需而新建的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移交乙方运行维护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括上湾110千伏变电站、林庄变电站至上湾变电站一条110千伏输电线路、龙马潭变电站至乙方厂区配电室三条10千伏临时输电线路、关口变电站至上湾变电站一条110千伏输电线路(暂未建)。其中,关口变电站至上湾变电站一条110千伏输电线路建成通电后10日内,乙方须无条件将龙马潭变电站至乙方厂区配电室三条10千伏临时输电线路完整交还甲方。

二、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由泸州市政府和龙马潭区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其所有资产属泸州市政府和龙马潭区政府共有。甲方代表泸州市政府和龙马潭区政府行使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法人代表职权。

三、甲方于2014年月日将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无偿移交乙方。乙方全面负责该输变电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享有该输变电工程所产生的全部收益。

四、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在乙方运行维护管理期间的安全、环保、治安等工作乙方完全负责,并承担安全、环保、治安等方面引发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在完全满足乙方自身用电需要的前提下,须服从泸州市政府和龙马潭区政府调度。对外供电价格参照市场同类用电价格确定。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供电。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七、若乙方出现倒闭、破产、转让、变卖资产、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等情形之一,上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必须无条件、无偿及时交还甲方,并向甲方完整移交设施设备的专用工器具、设备档案、运行记录以及其它一切有关本输变电工程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的档案和资料。

八、乙方如损坏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九、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输变电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泸州市政府、龙马潭区政府、泸

2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龙马潭区光伏玻璃项目组、泸州兴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泸州兴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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