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金参与成都集体土地综合整治协议书_集体土地整理协议书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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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金参与邛崃市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整理

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协议

甲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会)乙方:镇村村民委员会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规划布局,有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11〕26号)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现就镇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投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建设

第一条经协商议定,甲方全额投资在友爱镇金台村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就地集中使用项目。

第二条甲方投资土地整理范围为乙方行政村全域集体建设用

地,自愿参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农户户人。实得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以成都市、郫县两级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

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本村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乙方村

民代表同意流转的决议,并收取相应的产权证书等文件。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自愿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农户住房建设方式为 统筹统建、统规自建、统规代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左右。统规统建资金核算以“一号工程”政策为准,统规自建户资金按拆搬迁政策执行。

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于农村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标准 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施期限:本项目村庄规划论证通过后,次月起两年内完成。

第五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整、便于耕作的耕地。

第六条项目资金支付及结算方式

本项目资金由甲方按协议约定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使用,乙方审核签字交甲方审核签字后支付,乙方按实际拆迁金额与甲方进行结算。

第七条双方确认并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先报批、后变更”的办法办理。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向相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并确保验收合格。

第二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八条甲方投资集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并约定完

成农户住房安置,扣除农民安置点建设占地面积,在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中预留 5%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乙双方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完成后,甲方拥有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置权,此后产生的交易和再次流转收益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乙方组织实施农户拆搬迁按现行成都市(2008)88号

文件执行。甲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未来一切收益与乙方无关系。

第十条甲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乙方应尽快落实各项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甲方因建设需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调整为国有建

设用地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甲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审批的规划实施。

第三部分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保证项目费用按协议约定到位,并按拆迁进度及时拨付,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项目实施必须首先启动安置点建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实施建新区建设。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合同制度、项目监理制度、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资金审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制度。

第十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进行基本情况、资源调查;同意项目实施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流转。

(二)负责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做好本项目涉及的各方面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确保工程质量提供组织保障。

(三)项目竣工齐前,乙方负责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新增耕地应及时落实承包耕种工作,不得荒芜。

(四)乙方负责做好项目涉及对农户的各种补偿、补助、搬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农户同意,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负责统规统建安置房分配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均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着手编制规划。待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后,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启动农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限期改正。甲方如不限期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如甲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土地补偿款(含地上建构筑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归甲方享有。

第十八条本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立项、验收等事宜由甲乙双方与郫县国土资源局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各执壹份。

第二十二条附加全村各组委托书。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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